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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丈夫不履行协议,私自卖房怎么办?
来源: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02-11 访问量:
  2008年张丹经人介绍认识了陈鹏,接触几次后,双方互生好感,便开始交往。交往一年后,二人登记结婚。婚后,张丹生下女儿陈小小。2010年,张丹与陈鹏商量后购置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陈鹏名下。本来一家三口过得和乐融融,不想陈鹏的公司想调陈鹏去外地工作一年,二人被迫分开。陈鹏到了外地之后,整天忙于分公司的事务,与张丹联系的越来越少,因此他俩经常发生争吵。张丹认为陈鹏没有家庭责任感,对自己和孩子不够关心,陈鹏则认为张丹不理解自己。夫妻感情严重受到影响,最终二人决定离婚。于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女儿由张丹扶养,房产归女儿所有,存款10万元归张丹所有,车归陈鹏所有。张丹离婚后,就带着女儿回到父母家生活,将房屋租了出去。但半年之后,租户打电话来说陈鹏拿着房产证找到租户说房产归他所有,要求租户搬出。张丹急忙赶到,但发现房屋已经换了锁。张丹多次找到陈鹏理论,但陈鹏拒而不见。一个月后,张丹发现该房子住进来别人,经过询问才知道,陈鹏将房子出售给了他人。

  问题:陈鹏有权将房子卖了吗?张丹应该怎样维权?
  
  律师解析:
  陈鹏无权卖房,他的行为侵犯了陈小小的合法权益。
  李松律师认为,张丹跟陈鹏离婚时达成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儿所有,该协议是张丹与陈鹏自愿达成,无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张丹跟陈鹏已经离婚,该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虽然《合同法》规定,在赠与行为完成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离婚协议是一种以离婚为目的达成的协议,离婚协议中,对子女财产的赠与也是以离婚目的的,同时带有对子女的抚养性质。因此,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不能任意撤销。
  此外,买受人如果是与陈鹏恶意串通的,则张丹可以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起诉二者的买卖合同无效。如果买受方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则张丹可以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陈鹏返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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