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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所立的房产遗嘱该怎么分?
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4-02-19 访问量:
  陈女士的公公婆婆原有一套公寓住房,系早年公公单位所分,1997年陈女士的公公去世,2001年婆婆以其夫妇二人的工龄,按照房改成本价购买了该套公寓房,房产证取得后登记在婆婆王老太的名下。2005年王老太查出身患癌症,考虑到自己将不久于人世,立遗嘱一份,以便子女能妥善处理遗产事宜。
  遗嘱主要内容如下:“我去世后,所住306号公寓房留给两个人对半继承:儿子刘军、孙女王小美。此房不卖直至拆迁,约定:如儿子刘军在拆迁前去世,其拥有的一半房产给王小美继承;如拆迁时刘军在世,可对半领走拆迁费,滋润晚年生活。”
  2006年6月王老太因病医治无效在医院去世,此后并未进行继承析产,王老太共有两个子女,一个是儿子刘军,一个是女士刘丽。2011年刘军因脑梗突然离世,陈女士陷入了无尽的悲痛。刚办完丧事,刘丽突然拿出了上述遗嘱,称:“哥哥在拆迁前去世了,这套公寓房都是我们家小美的,你想住门儿都没有!”
  陈女士听后浑身哆嗦,怎么这房子就没有刘军的份儿了呢?没几天小姑子将公寓房的门锁也给换了,陈女士连家也回不去了。几经周折,陈女士终于从小姑子那里要来了遗嘱的复印件,其再也无法忍受小姑子的蛮横、霸道,决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能给自己讨回公道,陈女士慕名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律师求助。
  律师分析
  公寓房属于王老太的个人财产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律师指出,本案公寓房虽然系陈女士公公单位所分,但是在购买产权之前其公公已经去世,系王老太支付购房款并购买了此套公寓房,因此,该房屋属于王老太的个人财产。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对其名下的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据此,王老太有权利就其名下的这套公寓房通过遗嘱形式作出处分。
  王老太所立遗嘱属于自书遗嘱,对于自书遗嘱法律规定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在符合上述要件的情况下,遗嘱成立,但李律师指出,遗嘱成立并不等同于遗嘱所记载的内容全部有效。
  王老太所立遗嘱中部分内容无效
  结合本案情况,王老太在其生前已经立下遗嘱,但是李律师认为遗嘱中部分内容是无效的。首先,王老太将房留给儿子和孙女继承是老人的真实意愿,且该遗嘱系王老太亲笔自书的遗嘱,符合我国《继承法》对遗嘱形式的要求。
  2006年6月王老太去世,继承便已经开始,根据王老太所立遗嘱,306号公寓房应该由儿子刘军和孙女王小美各继承1/2的房产份额。此时房屋已经归刘军和王小美共有,王老太没有权利处分刘军所享有的财产份额。
  由上述分析可知,王老太在遗嘱中约定:“如儿子刘军在拆迁前去世,其拥有的一半房产给王小美继承”,已经侵害了刘军的财产权益,王老太属于无权处分,该部分内容无效。同时,李律师要指出,虽然此部分内容无效了,但不影响遗嘱中其他内容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应遵照遗嘱执行。 
  陈女士可依法继承房产
  2011年刘军的丈夫因病去世,陈女士作为刘军的配偶,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二人婚后无子女,在其丈夫去世后,其有权利继承丈夫留下的财产,包括本案306号公寓房中的一半份额。
  李律师指出,若陈女士与王老太的继承人之间无法就遗产继承达成一致共识,那么陈女士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主张权利。本案陈女士应以刘丽为被告,鉴于王老太将遗产中一半的份额给了孙女王小美,因此,应将王小美作为第三人列明。
  王老太将房产留给孙女,实属遗赠
  本案中王老太的丈夫早年去世,王老太的父母也均已过世,那么王老太去世之后,刘军和刘丽为法定继承人,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孙女王小美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王老太立遗嘱将房屋留给孙女实际上是属于遗赠行为。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律师提醒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越来越多的老人愿意在生前将后事提前安排,其中立遗嘱就是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在此,李松律师特别提醒,在老人立遗嘱之前,建议先了解我国法律对于遗嘱形式的要求,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对于每一种形式的遗嘱法律规定有不同的条件。
  原则上,只有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该份遗嘱才能成立,但是遗嘱成立并不意味着遗嘱的内容全部有效。如果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了他人的财产份额,则该部分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再者,李松律师指出,如果立遗嘱人在生前立了多份遗嘱,内容互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在有多份不同形式遗嘱的情况下,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如果前后几份遗嘱都为同一形式的遗嘱,那么以最后所立遗嘱内容为准。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李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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