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周女士与其父亲周老先生均系某单位职工,早年单位分给其二人每人一间小平房,周女士的父母住一间,周女士自己住一间。1992年单位的平房拆迁,按照当时单位的拆迁政策,周女士和其父母各自可以分一套一居室。
为了方便照顾父母,经全家人商议,周女士与父母一同找到单位,申请将两个一居室换成一套两居室。单位考虑到实际情况也同意了此方案,当时周女士也没有多想,便将两居室的承租人写在了父亲周老先生的名下。
1998年单位按照成本价出售公房,周老先生用其夫妇二人的工龄购买下了该套两居室。1999年房产证下发,登记在周老先生名下。2005年周女士因孩子上学太远,故从父母家搬至婆婆家居住,每个周末其会带着孩子回去看望父母。
2010年周老先生的老伴去世,周女士怕父亲一个人太孤单,便给其请了一位保姆刘阿姨。一年后,周老先生突然提出要与刘阿姨登记结婚,考虑到父亲年迈需要人照顾,周女士便没有太过反对。2011年底周老先生与刘阿姨登记结婚。
2012年5月周老先生突发心脏病死亡,周女士悲痛欲绝。刚料理完父亲的后事,周女士突然接到法院通知,刘阿姨持周老先生的自书遗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两居室归刘阿姨所有。这一消息对周女士来说简直犹如晴天霹雳,父亲何时立的自书遗嘱,自己怎么就不知道呢?带着疑惑周女士从法院领回了诉状及证据材料,一看公证书,周女士彻底惊呆了,原来在刘阿姨与父亲登记结婚的第二天,父亲就写了这份自书遗嘱。
“这套两居室里有一间是我的平房换的,怎么父亲就能一个人处分了呢?”周女士实在想不明白,带着全部的资料,周女士慕名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律师咨询。
律师分析
周女士对于拆迁安置的两居室享有居住使用权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律师指出,本案诉争的两居室系拆迁安置所得,原来拆除的两间平房其中一间是周女士所承租,当时周女士的户口也在被拆除的房屋内。因此,周女士作为被安置人口,其对安置的两居室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
为了依法维护周女士的合法权益,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确认其对诉争的两居室享有使用权。在此,李松律师指出,周女士系诉争房屋的拆迁安置人口,如果没有其一间平房的拆迁,其父母不可能分到这个两居室。周女士对安置的两居室享有房屋使用权,该使用权系由拆迁安置利益转化而来,与被安置人拥有的其他住房等财产状况无关。
另外,虽然后来周老先生以房改成本价购买了诉争房屋的产权,但是此举并不能消灭周女士对诉争房屋所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再者,购买产权并不能改变诉争房屋属于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无法排除被安置人口的居住使用权。 遗嘱中周老先生处分其享有财产权利以外的部分无效
李律师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即自书遗嘱的效力问题。确认效力必须明确周老先生对该房屋是否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利,结合案件情况来看,本案诉争的房屋系房改成本价购买,且使用了周老先生夫妻二人的工龄;其次,购房款系周老先生支付;再次,购房行为及房产证的取得均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综合上述情况,诉争房屋应属于周老先生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周老先生无权单独处分。
另外,据周女士反映,2010年周女士的母亲去世之后,其与父亲并未对母亲的遗产进行分割。当时周女士考虑父亲还在,处理此事怕再次勾起父亲的伤感,加上周女士系独生子女,故打算等父亲百年之后再一并处理房产继承的事宜。
李律师强调,虽然当时并未进行遗产分割,但是在周女士母亲去世时继承便已经开始,属于其母亲的一半房产份额在未分割前应由其父亲与周女士共同共有。基于此,周女士的父亲也是无权单独处分此套房屋的,至少其处分其享有财产权利以外的部分是无效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即便周老先生所立遗嘱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这份自书遗嘱中周老先生处分其享有财产权利以外的部分亦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律师提醒
在此,李松律师特别提醒:如果周老先生发病后刘阿姨故意不予救助,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本案中周老先生系突发心脏病去世,如果当时刘阿姨在现场而故意不予救助,比如故意不将速效救心丸及时给周老先生服下,放任周老先生死亡结果的发生,则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鉴于周先生与刘阿姨已经登记结婚,刘阿姨作为周老先生的配偶,在周老先生发病时其负有及时救助的义务,如果其故意不作为致使周老先生死亡且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则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李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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