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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成功与韩玲玲原系夫妻,离婚后,双方均为再婚。2002年4月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进行拆迁,周成功及其前妻、其子周航被安置于涉诉三居室一套,房屋承租人为周成功前妻。
2003年8月周成功前妻死亡,周成功便将房屋承租人变更为自己名下。2004年5月,周成功与韩玲玲再婚,2005年11月周成功以成本价10万元购买上述房屋。2007年4月周成功与韩玲玲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诉讼中,未对争诉房屋进行处理,韩玲玲在离婚诉讼中对涉诉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涉诉房屋总估值为80万元。
2008年10月韩玲玲起诉至法院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上述涉诉房产,周成功作为被告,其子周航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诉,那么此案中的承租公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观点: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认为: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姻财产分为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婚后所得财产又分为共有财产和特有财产两个部分。本案中涉诉房屋系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房屋,婚后是由共同财产购买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予以分割。
李松律师特别指出,考虑到本案涉诉房屋系因拆迁而来的实际情况以及周成功实际购房款与周成功、韩玲玲两人取得的实际价值差额较大的事实,根据公平原则,在分割涉诉房屋时应酌情考虑到周航的份额。故涉诉房屋应为周成功和周航共同所有,但二人需将房屋价值额的一部分作为房屋折价款给付给韩玲玲。(本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李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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