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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遗产继承兄弟反目 法院判令购房指标不做遗产
来源: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6-06-06 访问量:







张军(化名)与张平(化名)为兄弟关系,其母亲先于二人的父亲去世。兄弟二人的父亲张瑞祥(化名)生前为国企职工,享有福利购房的资格,其生前一直居住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301号房屋,301号房屋属于单位的公有住房,张瑞祥仅对301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张瑞祥生前一直与大儿子张平生活在一起。  
在2011年张瑞祥去世后,301号房屋可以上市买卖,弟弟张军经公证放弃购买301号房屋后,张平与其父亲的生前单位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301号房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
由于近几年房屋价格连连攀升,弟弟张军对当初放弃购买301号房屋有些后悔,遂将哥哥张平诉至法院,要求对301号房屋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主张分配近300万元的利益。张平拿到诉状后,担心301号房屋被按照遗产进行分配,全家就这么一套房子,被分配了,一家人住哪里,难倒了张平。
张平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彭建律师彭律师告知张平先生:301号房屋在被继承人张瑞祥去世后,张军经公证放弃购买资格,由张平购买的。301号房屋的产权与张军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亦不属于《继承法》所规定的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合法财产,301号房屋在被继承人去世时,尚属国家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配,后经张平放弃购买涉案房产的资格,张平购买涉案房屋,房屋产权亦应属于张平所有。故不应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配。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彭建律师代理了此案。后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张平与张军的父亲去世时,未取得产权的301号房屋不应界定为遗产,不做遗产进行处理,对于301号房屋的购买资格亦不属于遗产,且张军已经通过法定形式放弃购买301号房屋,无权对301号房屋主张任何权利。法院依法驳回了张军的诉讼请求,张平终于可以安心的住在301号房屋了。
案例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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