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权威的房产律师咨询平台!
今天是: 设为首页 | 收藏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媒体报道
今日头条转发李松律师文章:债务人不按期还款,能拿房抵
来源: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12-31 访问量:
债务人不按期还款,能拿房抵债吗?

案情回放

       谭超和张明同一年进了某公司工作,关系很好。2012年初,张明经朋友介绍购买了一只股票,收益不错。

      张明就想投笔大的,找谭超借了50万元,加上自己的50万,100万扔进了股市,没想到竟然亏了。

       张明的朋友又给他介绍了另外一只股票,并打包票这次一定能回本。由于之前亏得比较多,加上朋友天花乱坠地忽悠,张明又动心了,就又想向谭超借100万,谭超劝他不要冒险。

       张明认为谭超是怕自己万一亏了还不上借款,于是拿出房本说,如果赚不了钱,就把房子给谭超。谭超看劝不住张明,就借给了他100万。

       张明给谭超写了借条,约定张明先后向谭超借款50万、100万元,如果到2013年11月1日不能偿还借款,就将自己位于朝阳区某小区的房抵给谭超。

       为了让谭超放心,当日,张明又和谭超签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如果张明不能如期偿还借款,张明就将房卖给谭超,房屋总价150万元。

       到了2013年11月1日,张明在股市的钱仍没有回本,也没有能力偿还给谭超,就跟谭超说宽限些日子。

      2014年6月,谭超计划给孩子在海淀区买套学区房,就找张明商量还钱的事情,说:你那房子也没有抵押,现在做个抵押把钱还我吧。

      张明一听不乐意了,贷款利息太高,并且也怕自己现在这情况没有能力偿还贷款。谭超多次找张明沟通无果。最后拿出两人签的买卖合同,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明履行买卖合同,交付房屋,配合办理过户。

      张明接到法院的传票就着急了,这房子现在市价至少300万,如果按照合同的约定150万卖给谭超,自己明显亏了很多。这个差额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读   若以履行合同起诉  应变更诉讼请求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认为,本案属于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引起的纠纷。虽有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民间借贷,二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实际上买卖合同是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结合本案的情况,谭超直接起诉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张明出示借条证明该买卖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的担保,那么法院应告诉谭超变更诉讼请求,以民间借贷起诉。如果谭超同意变更,法院以民间借贷审理谭超和张明之间的借款关系。但如果谭超不同意变更,那么法院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从双方的证据来看,张明和谭超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事实,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张明在一定期限内归还借款。鉴于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根据相关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李律师表示,如果法院以民间借贷判决张明还钱,判决生效后,张明不履行生效判决,谭超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用来偿还借款。

        如果张明向谭超借钱用以赌博,谭超换了50万元赌博所用筹码后借给张明,之后双方签了借条,也以房屋买卖合同作为50万赌资的担保。张明逾期不偿还借款,谭超能要求张明还钱吗?

       李松律师认为,谭超是直接以赌博筹码的形式借给张明50万元,这50万元借款实际上是赌资。赌博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谭超不能起诉张明履行买卖合同。至于谭超借给张明的50万元赌资,也不受法律保护。


原文链接:http://toutiao.com/i6233976496013181441/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