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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儿子代母卖房,20年后继承人反悔?法院:必须过户!

发布时间:2026-02-02 浏览:

2004年,杨姐在北京东城租下了王老太的两套房子,签合同时就埋下了“买卖”的伏笔——合同的名称是《房屋买卖合同附件一之房屋租赁合同》,从合同的名字也能看出双方必然还要签订其他协议。
 
两个月后,王老太的儿子苏小勇主动出面,补签租赁补充合同,明确约定以73万元的价格将两套房子卖给杨姐。2005年,双方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杨姐一次性付清全款后,满心欢喜搬进新家,这一住就是整整20年。
 
之所以迟迟没过户,是因为涉案房屋属于央产房,当年暂不具备过户条件,杨姐也没多想,毕竟房子已经实际居住,房款也已结清。可没曾想,王老太去世后,她的其他子女突然跳出来不认账,直言合同是苏小勇代签的,不算数,想把房子要回去!
 
情急之下,杨姐找到了北京市盈科律所的李松律师。李律师了解案情后明确告知:虽然合同没有王老太亲笔签字,但杨姐已实际居住20年,期间子女们从未提出任何异议,法律上应视为对这份买卖合同的追认,合同合法有效。
 
庭审现场,对方抛出一系列“杀手锏”:女儿苏小花拿出2006年的协议,声称父亲早已将涉案房屋赠与自己;苏小勇更是反过来起诉杨姐,要求解除合同,理由五花八门——杨姐没有购房资格、央产房不能上市交易、自己代签属无权处分……
 
但这些理由在法律面前不堪一击:
✅ 央产房并非交易禁区,按成本价购买的央产房,补交公共维修基金后即可正常过户,合同完全可以继续履行;
✅ 杨姐2005年购房时,限购政策尚未实施,购房资格毫无问题;
✅ 苏小花就住在涉案房屋隔壁406号,近20年对邻居的居住情况视而不见,从未提出异议,显然已追认买卖合同效力。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我方观点,判决王老太的继承人必须配合杨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判令苏小勇退还杨姐供暖费9万元、支付保全费5000元。这场拖了20年的房产纠纷,终于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