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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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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无房产证导致无法过户,赔偿买方高额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3-11-18 浏览:

  杨先生是北京市某学校的老师,2012年其夫妇二人看中了一套房子,当时卖方吴某承诺可以直接办理房屋使用权证至杨先生名下。杨先生夫妇是第一次买房,对公房的买卖亦不是很清楚,便相信了吴某的一面之词。   
  2012年3月15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吴某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小区502号房屋出售给杨先生夫妇,合同总价款为115万元。合同签订后,杨先生夫妇依约支付了25万元首付款,后吴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至杨先生名下,另据向产权单位了解,该房屋并非吴某所有。   
  情急之下,杨先生报了警,通过警方协调,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吴某于2012年9月9日前返还杨先生夫妇首付款25万元,如吴某不能按时归还则按日计算滞纳金。可是协议签订后,吴某仍旧迟迟不履行,杨先生夫妇又着急买其他房子,急等用钱。   
  万般无奈之下,杨先生夫妇找到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律师求助。李松律师在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之后,建议其向法院起诉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对方退还首付款二十五万元,并按日支付滞纳金。   
  李松律师指出,本案吴某出售的房屋使用权人并非吴某,其无权将该房屋使用权过户至杨先生名下,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根本无法履行,杨先生主张解除合同依据充分,应获得法院的支持。另外,《协议书》中约定未在9月9日之前退还首付款须按日支付滞纳金,双方的上述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理应按照此约定来履行。 最终,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完全采纳了李松律师的意见,判决解除双方2012年3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吴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首付款二十五万元,滞纳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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