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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 30 年突遭起诉!另诉过户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6-02-03 浏览:

案情分析
1995 年,李大海花 70 万从潘薇薇手里买了套房,当时是口头协议。​
前段时间,他突然接到了潘薇薇的起诉状。诉状上潘薇薇说,当年房子实际卖给的是他哥哥李大兵,还是被有涉黑背景的李大兵胁迫达成的协议。购房款说好是70万,她只收到了53万。如今李大兵去世,她要撤销合同。​
李大海找到我时,手里只有房屋土地管理局给的房产卖契(无双方签名),以及契税、印花税、手续费收据。​
我当即问他:房子买了 30 年,为何一直不办过户?这个问题明显是本案的关键。​
李大海当时一脸茫然:“2001 年我和潘薇薇去办过啊。我交了税,管理局给了卖契,我一直以为那就是房产证,早过户完了。”
后续跟李大海细聊,我发现真正想打官司的不是潘薇薇,而是他大嫂。房屋买卖已过三十年,出卖人主张撤销合同早就过了诉讼时效,这诉求根本站不住脚。由此我明白,潘薇薇起诉是想让法庭认定 1995 年的口头买卖协议是她和李大兵之间的 —— 一旦认定李大兵是买房人,他唯一的继承人大嫂就能顺理成章继承房屋。
这一点,在后续诉讼中得到了印证:我让李大海另行起诉,要求法院将房屋过户到他名下。大嫂以独立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第一项诉求就明确要求法院认定是李大兵与潘薇薇达成的买卖协议,而潘薇薇对此表示认可。
前期咨询时,李大海还问过,他们没有书面协议,但房产卖契上写着房款 30 万,能不能就按这个数主张。我当时就说这思路行不通:早年间房管局过户,不少人为少交税签 “阴阳合同”,这 30 万是避税的虚价,他实际花了 70 万。真按 30 万说,法院评估房屋时会发现矛盾,何况潘薇薇在诉状里都自认收过 53 万,总房款 30 万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
我告诉李大海,要解决问题就得另案起诉过户。经过之前一系列的分析,他完全认同我的策略,委托我代理案件。
案件难点:
    本案的棘手之处在于,案件初期便面临关键证据匮乏的困境:李大海手中没有买卖协议,也无出资证明,三十年间竟将房产卖契错当成了房产证。我们需要做的,是将零散证据织成完整链条,既要证明当年与潘薇薇达成交易的实为李大海,他已足额支付 70 万房款,也要揭露大嫂与潘薇薇之间的恶意串通之举。
胜诉关键:
1. 戳穿潘薇薇与大嫂恶意串通的阴谋
潘薇薇请了两位专业律师,显然清楚撤销合同早已过了诉讼时效,却仍执意主张当年与李大兵存在买卖协议。除此之外,我们还指出她与大嫂的其他串通痕迹:潘薇薇称 2024 年才与大嫂相识,此前素不相识,可她在另案中却提交了大嫂与大哥的结婚证原件。结婚证是极为私密的核心证件,若真是 “刚认识”,怎会轻易拿到?显然,证件是大嫂提前交予她的,足见两人早有串通,目的就是推进诉讼。​
另外,潘薇薇一直声称自己要撤销合同是因受到李大兵胁迫,却始终拿不出任何证据,这显然不合常理。
2.庭审时的临场应对,让潘薇薇吐露付款真相
潘薇薇两次开庭均未现身。此前庭审中,法官追问付款细节时,李大海坦言 70 万购房款分两次通过中间人高瑶以现金形式交给潘薇薇。第二次庭审,法官告知潘薇薇的律师,要求其下次出庭接受询问。​
我当即提出反对:“若想查清真相,绝不能让潘薇薇提前准备。提前透露询问内容,律师定会为她备好说辞!” 随后建议法官当庭联系潘薇薇。​
法官接受了我的意见。毫无准备的潘薇薇在连线中,所述购房款的支付时间、方式及次数,与李大海的说法完全一致!这一询问结果,恰恰印证了与潘薇薇达成买卖合意的是李大海,且他已足额支付 70 万房款。​
3.与潘薇薇达成买房合意的是李大海而非李大兵
首先,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已证实,办理房产卖契需买卖双方共同到场。其次,李大海拿出了潘薇薇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涉案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他称,自己与潘薇薇本不相识,这些是 2001 年办理过户时潘薇薇交予他的。最后,李大海已实际控制涉案房屋三十余年,期间从未有人提出异议 —— 即便李大兵出狱后,也未曾对此有过质疑。这无疑说明,当年的购房人是李大海,而非李大兵。上述证据链串联,足以证明李大海与潘薇薇达成房屋买卖合意已达高度盖然性。      
4. 李大海已支付70万购房款
    首先,李大海称他与潘薇薇在 2001 年办理了房产卖契,潘薇薇予以否认,声称并非与李大海办理,且办理时间是 1995 年。但从卖契上的价格来看,涉案房屋在 1995 年售价 30 万显然不合理,因此卖契形成的时间应为 2001 年。而时隔 6 年,潘薇薇仍同意办理过户,这足以说明作为买受人的李大海已足额支付 70 万购房款。​
其次,这 30 年间,潘薇薇从未向李大海主张过支付购房款。即便她曾声称害怕被李大兵胁迫,可李大兵已去世多年,在其去世后,潘薇薇依旧未曾主张,直到大嫂找到她才有所动作。​
上述两点,都能证明李大海已足额支付 70 万购房款。
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认定李大海是房屋实际买受人的事实已达高度盖然性,判决潘薇薇必须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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