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们团队代理的一起借名买房胜诉案例:加拿大籍的陈女士借父亲名义在北京买房,父亲去世后母亲迫于其他子女的压力变卦不肯过户。在这个案件中,我们不断和争议焦点死磕,最终帮陈女士拿到了过户判决。
2001年陈女士还在美国生活,想在大兴区买房,可回国签字不方便,就和父母商量先借父亲的名买,以后再过户,父母满口答应。她全额转了房款,让爸妈代办手续。虽没签书面协议,但房产证、购房合同这些原件她一直好好收着,想着一家人不会出问题。
之后陈女士长期在国外,房子让父母暂住照料。2008年、2023年,爸妈还写了两份《情况说明》,明明白白写着“房子是女儿全款借名买的,归她所有”。可2024年父亲一走,母亲突然改口,说买房子的购房款是陈女士赠给自己的,拒绝过户。
陈女士十分委屈,慕名找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李松律师,我仔细看了她带来的材料,其实借名买房的证据很扎实:转账记录能对应上当年的房款、《情况说明》有父母的亲笔签字、房产证原件也在她手里。
庭审时,我们当庭展示这些证据,说明陈女士当年借名的合理原因。母亲看着证据,也没再坚持赠与的说辞。法官问她是否申请笔迹鉴定,她也始终没应声,这更坐实了《情况说明》的真实性。
本以为稳了,法官却提出:“陈女士是加拿大籍,没北京购房资格,没有购房资格,法院无法判决过户?”
为了破这个局,我们做了3件关键事:
1、掰清时间线:拿出2001年的转账记录和购房合同,跟法官说“房子是2001年买的,北京限购2011年才出!按‘法不溯及既往’,不能用后来的政策否定之前的合法行为”。
2、抠立法精神:翻出2011年北京高院的会议纪要,里面说“限购前全款买房可判过户”。法官说“这是针对普通买卖的,借名买房不适用”。我们马上回应“借名买房和房屋买卖都是合同关系,二者的核心精神是一致的。只要没规避政策、实打实地付了钱,就该保护实际权利人。
3、拿判例说话:筛选北京二中院(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的类似判例,打消法官“判过户不合规”的顾虑。
最后法官全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判决母亲配合陈女士过户!
在此也提醒大家:借名买房,一定要留好出资记录、书面约定、产权文件等原件。另外如果没有购房资格,要着重看借名买房形成的时间,是否存在规避限购政策的事实,限购之前形成的房屋交易合同关系根据发不溯及既往原则,可以主张过户。遇到纠纷,先把证据理清楚,从法律原则、判例里找突破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