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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纠纷,二审中改判对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多分得一套房
发布时间: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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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女士兄弟姐妹九人,她是家里最小的女儿。吴女士50多岁一直没有结婚,长期以来照顾患有痴呆的姐姐以及患病的父母。父母生前便立了遗嘱,将父母的四套房产由吴女士一人继承。后来父母相继过世,其他的兄弟姐妹不认可遗嘱的效力,起诉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由于遗嘱虽有父母的指纹但没有父母的签名,一审法院认定遗嘱无效,并判决父母的四套房将其中的一套两居室判给痴呆的姐姐,其它三套房产由另外8个子女平均分割。
吴女士不服一审判决,经人介绍委托李松律师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李松律师了解吴女士的情况之后,认为遗嘱缺少有效要件,决定调整诉讼重心。向主张吴女士长期和父母及痴呆的姐姐同住,其不仅对父母照顾较多且代替父母长期照看患病的姐姐,其代替父母照看痴呆姐姐的行为,也视为对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对父母的遗产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当予以多分,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观点依法改判,将父母四套房产中的其中一套一居室判给了吴女士,患病的姐姐分得了一套两居室,剩余两套房产由另外7个兄弟姐妹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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