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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出钱加盖扩建厂房,拆迁补偿却不属于自己,二审法院改判!
发布时间: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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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自己出钱修建的厂房,拆迁后出租人却出尔反尔,不愿意给承租人相应的拆迁补偿,一审法院驳回了承租人要求拆迁补偿的请求,上诉后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并且判决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相应拆迁补偿,这是我们团队代理的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2014年2月4日,王某与李某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镇占地面积约11亩的院落及地上物等租赁给王某使用,租赁期为10年。双方签订合同之后,王某一直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按时缴纳房租,并且在经过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对租赁土地上原有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同时还改建了一千余平方米的厂房并新建了三百余平米的厂房,以上共计花费约二百一十余万元。在新建和改扩建之前,李某曾口头承诺将来如遇拆迁,王某所建的地上物赔偿全部归王某所有。2018年8月8日,涉案土地被政府拆迁,李某自行和拆迁单位进行协商,并且自行与拆迁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王某与李某多次沟通协商王某的财产损失事宜,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2018年11月8日,王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赔偿自己损失暂定32万元。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王某请求拆迁补偿没有合同依据为由,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基于此,王某找到李松律师房产律师团队请求帮助,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代理了该案。代理律师通过与本案当事人王某沟通,了解该案的案情并查阅了相关的材料,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代理律师认为该案中王某和李某虽然在《厂房租赁合同》中对加盖部分补偿没有作出书面约定,但并不能以此推出加盖部分的补偿归李某所有,王某出资建设了加盖部分,在王某与李某对加盖部分的补偿未作书面的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依据“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加盖部分的补偿应当归王某所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撤销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所做出的一审判决,并判决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某拆除配合费四十余万元。至此,王某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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