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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执行异议成功案例

房屋买卖执行异议成立最终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发布时间:2022-05-07 浏览:

基本案情:

  北京某研究所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某研究所对某房地产公司享有金钱债权,该研究所向北京一中院提交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商名下登记多套住房,并且基于二者之间存在的金钱债务,申请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多套房屋,北京一中院经审核确认,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多套房屋。
而案外人秦某就其中一套房屋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该套房屋的执行,并向北京一中院提交了其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北京一中院查封该房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支付房屋全部价款的银行转账记录等先关资料。

李松律师说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松律师认为:本案中,在北京一中院查封案涉房屋之前,案外人秦某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签订了关于案涉房屋的书面买卖合同,并一次性支付了案涉房屋的全部价款,且北京一中院通过查询得知秦某名下无其他住房,秦某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该规定明确了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在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的三个条件的情形下,适用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保护规则。即房屋消费者在法院查封之前已与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其所提案外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北京一中院最终裁定:案外人秦某执行异议成立,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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