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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借名买房无实质争议的,法院驳回借名人诉求

发布时间:2020-12-23 浏览:

       李松律师(18610907432)专注于房地产法及建设工程领域的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建设工程合同、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矿产资源等各类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1.原告诉称
    赵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座落于厦门市思明区的房产为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上述产权登记转移手续。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6日与原告委托其表姐赵某与吴一锦、张明求签订编号为0006274号《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吴一锦、张明求将座落于厦门市思明区的房产卖予原告,合同总价为2954260元,先预付定金五万元,扣除贷款的金额,其余由原告支付给卖方吴一锦。但因当时原告无法出面办理签字手续,其表姐赵某直接书写购买方为赵某。房产买卖协议签订后,2016年12月27日,原告按约定向吴一锦账户内转款定金5万元。因原告在厦门已有房产,该房产不能登记在原告名下,2017年1月6日,原告决定将该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让其代为持有,故安排被告与卖方吴一锦签订编号为00673824的《厦门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总价65万元。实际该房屋总价为2954260元,能贷款金额为2500000元,原告需支付给卖方吴一锦454260元,在2017年1月6日、1月7日,原告共向吴一锦转账支付404260元,加上已经支付的定金50000元,原告共支付454260元。2017年1月17日,被告吴国平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编号为20170121514318的《抵押合同》,约定将思明区定安路35号701室的房产及国有国地使有权作为抵押物,向交通银行厦门分行贷款2500000元,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该2500000元直接支付给吴一锦,至此,已实际支付给卖方吴一锦、张明求3854260元购房款。后,原告每月支付按揭款至被告贷款时约定的还款账户,该房屋贷款由原告实际还款。原告认为,原告支付了首付款项454260元,交通银行的按揭250万元贷款现在也是由原告实际偿还,故原告才是该房产的实际所有人。
 
       2.黄某承认赵某的诉讼请求。其述称:原告所述的房款的确由原告支付,被告仅是出名将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希望原告尽快将贷款还清,被告同意将房屋尽快过户给原告。原告与被告的前妻是好朋友,双方已经认识很多年了。就借名买房双方无签订协议需庭后核实。
 
    围绕诉讼请求,赵某提交了房产买卖协议书、存量房买卖合同、抵押合同、不动产权证书、付款凭证、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付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收据作为证据法院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3.法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26日,吴某、张某与赵某签订一份编号0006274的《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吴某、张某将座落于厦门市思明区,面积86.89平方米,以下某与黄某前往土房局签订一份编号00673824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吴一锦、张明求将讼争房屋出售给黄某。2017年1月12日,讼争房屋登记过户至黄某名下
      2017年1月17日,黄某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抵押合同》,约定以讼争房屋为抵押,由交通银行向黄某出借250万元贷款,贷款放款至吴某名下账户。此后,赵某实际偿还上述住房按揭贷款的月供。
 
      赵某、黄某、赵某均确认,讼争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为赵某,赵某系因被限购找到黄某借名购买讼争房屋。赵某与黄某之间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合同。
 
     另查明,赵某户籍地为福建省华安县。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赵某名下拥有思明区金尚路81号之一209室房屋。自2016年10月5日起,厦门市人民政府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向其销售面积180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上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
 
4.借名买房专业律师李松认为
      借名买房专业律师李松认为,赵某与黄某之间系借名买房合同关系,黄某取得讼争房屋产权系履行借名买卖合同的结果,对其确权诉求不予支持。黄某对赵某借其名义购买讼争房屋的事实没有异议并且同意将讼争房屋过户至赵某名下,事实上双方就借名买房合同不存在纠纷,仅因讼争房屋过户至赵某名下目前仍违反厦门市政府限购政策而导致借名买房合同无法履行赵某方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赵某要求黄某协助过户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5裁判结果
      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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