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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的,房屋归出名人所有

发布时间:2020-01-21 浏览:

 
         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及建设工程领域的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建设工程合同、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矿产资源等各类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张某、尚某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我们夫妻购买的坐落在大阁镇天鸿家园1号楼3单元x室属于我们夫妻共有财产;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我们夫妻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经过十来年的积攒,攒下10万元,正赶上天鸿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我们想购买。由于我们这次购买属于二套楼房,这样需要交付首付款就多。正赶上我们长子张某2大学刚毕业,为此,与其商量以张某2的名义购买。为避免有口角之争,我们当时与张某2商量以同意其居住为条件要求其出具产权说明一份。张某2为避免偿还贷款也同意为我们出具这份说明。为此,2010年7月25日张某2为我们出具说明的同时,我们以张某2的姓名与房地产开发单位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上留有的电话都是原告张某的电话138XXXXXXXX。当天我们交首付款134532.00元,其他余款做按揭贷款,办理按揭贷款后由我们夫妻按月偿还,大多数以现金的方式存入张某2名下的卡内,也有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到张某2名下的卡内。在接受楼房时,所有的费用都是我们交付的,接受楼房后我们进行了装修。2011年张某2结婚,我们同意其夫妻居住,张某2夫妻居住不到半年就搬走,我们夫妻将该楼出租至今。由于该楼备案登记在张某2名下,我次子有不同意见,为此,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该楼权属作出判决。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父母购楼时考虑家庭经济问题,当时让我出名,为的是少交首付款,由我本人出具的证明;二、2010年买楼时,我刚参加工作,我没有能力购楼;三、该楼全由我父母出资属实,我只负责到现场签字;四、接受楼房后我父母负责楼房设计和装修,我没有参与。关于楼房还贷完全是我父母按时还贷至今,该楼房权属由法院依法确定。
        法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尚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某2系二原告长子。2010年7月25日,二原告为规避买房政策少交首付,借用被告张某2之名与丰宁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001008。合同约定购买大阁镇宁丰路天鸿家园第一栋3单元1402号房,建筑面积126.96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00.16平方米,总价款374532.00元。合同约定交首付款134532.00元,剩余240000.00元,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丰宁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了首付款134532.00元,余款240000.00元以被告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丰宁支行贷款支付。同日,被告张某2为二原告出具楼房产权证明,该证明载明:2010年7月25日,我的父母(父:张某,母:尚某)以我名义在天鸿房地产公司订购楼一套,该楼房坐落在丰宁县大阁镇天鸿家园1号楼3单元x室。购买该楼时,我父母考虑到当时的限购政策,即:一次性首付有困难,所以商定购楼登记人为我本人,但该楼房实际所有人归我父母所有,具体办理各方面手续以及首付款和还贷均由我父母负责,我只负责相关手续签名。之后,原告以转账、存现金的方式向被告名下的还款账号支付贷款。楼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税金、燃气管道费等费用系二原告缴纳。

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二原告提出涉案房产系二原告出资购买,二原告为证明其为该房产所有人的主张,向法院 提交了支付的购房首付款、房屋维修基金、税金、以及银行按揭贷款的证据,被告也承认涉案房产确实是二原告借用被告的名义购买。本案原告为规避政策而通过借名买房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争议的房产虽然以被告名义购买,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二原告才是本案争议房产实际权利人,因此,二原告请求确认其为争议房产的实际权利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 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在丰宁大阁镇天鸿家园一号楼三单元x室归原告张某、尚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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