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2.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事实和理由:1.邵×起诉超过诉讼时效;2.北京市丰台区302号房屋(以下简称:302号房屋)为央产房,是否能够上市出售需要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继续履行合同对上诉人有失公平。
邵×辩称:
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要求刘×协助将302号房屋转移登记至我名下。
刘×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
解除双方所签《房屋转让协议》。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邵×与刘×原系夫妻,双方于1998年11月5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确认位于302号房屋,其中大间、阳台由邵×居住使用至其另有住房时止,小间、门厅由刘×居住使用,门厅允许邵×通行,厨房、厕所由双方共同使用,房租、水电、煤气等费用由双方平均负担。刘×于1997年迁出302号房屋,该房屋由邵×使用。
2002年4月13日,邵×与刘×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刘×将302号房屋以9万元人民币转让给邵×,并更改房主名为邵×所有;邵×分两次付清全款,第一次于2002年3月31日付款5万元(工商活期存折账号×××),余款4万元双方协议在刘×将产权转于邵×时,邵×付清余额;刘×将尽快办理产权证。2006年8月22日刘×取得302号房屋产权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邵×主张刘×于2002年4月14日,以代理人身份自行从邵×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账户中取款5万元,刘×否认。邵×提交相关储蓄取款凭证,该凭证背面填写取款代理人为“刘×”,代理人证件类型为身份证并填写证件号码。刘×否认。经刘×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储蓄取款凭证》背面代理人姓名处“刘×”签名字迹真伪进行文字鉴定,结论为:《储蓄取款凭证》背面代理人姓名处的“刘×”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刘×”签名字不是同一人书写。
庭审中,邵×表示愿意向刘×支付全部房款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就诉争302号房屋于2002年4月13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协议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邵×主张刘×已从其账户内自行取款5万元,经鉴定,取款凭证中代理人“刘×”非其本人书写,故邵×该主张法院不予认定。刘×已取得302号房屋所有权证,该房虽以成本价购买,但此类房屋已具备办理转移登记条件,至于邵×未按约定支付房款问题,属合同之债,现邵×愿意支付全部房款,双方所签《房屋转让协议》具备继续履行条件,应以继续履行为宜,故刘×应当按照约定协助邵×办理302号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刘×以302号房屋以成本价购买,所占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需交纳土地收益,现房价明显发生变化等要求解除合同,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一、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刘×房款九万元。二、刘×于收到上述房款之日起七日内协助邵×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302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邵×名下。三、驳回刘×的反诉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因审理案件需要,法院依法调取相关证据并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302号房屋系“央产房”,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管理,原产权单位为国家体育总局,属可上市交易住房。在上市交易之前,需要刘×本人先行至房屋分配单位中国棋院及原产权单位国家体育总局核验房屋信息并取得房屋上市的准许、结清房屋所涉物业费及供暖费、后至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办理《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之后方可去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办理相关业务。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李松律师(13718881929)认为:
邵×与刘×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刘×上诉称302号房屋上市未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明确答复称该房屋属可上市交易住房,该房屋上市交易存在前置程序不能成为刘×要求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刘×上诉称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有失公平,但合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邵×起诉要求刘×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最终目的是为实现房屋所有权,故不宜适用诉讼时效,刘×称邵×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综上,刘×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够全面,但适用法律正确,结果正确,应予维持。鉴于302号房屋为央产房,其上市交易存在一定的前置程序,故刘×的协助义务应当包含但不限于至中国棋院办理房屋信息核验、至国家体育总局取得上市准许,取得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并至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办理《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之后方可至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李松,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代理
借名买房,确权,二手房,公房、央产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产继承等房产纠纷案件。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
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发展至今已拥有多名颇具房地产法律处理经验的执业律师,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