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为原告赵某办理北京市东城区×××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向原告赵某交付上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原为被告单位员工。2007年11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配售给原告,并为原告办理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已将涉诉房屋实际交付给原告使用,但被告至今未为原告办理涉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裁定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李松律师(13718881929)认为:
原告赵某原为被告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职工。涉诉房屋系央产房性质。原告在职期间,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1月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同意按照届时经济适用房配售给原告涉诉房屋。被告于协议签订之日起8日内按照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与原告签订涉诉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并应按照相关规定为原告购买涉诉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及时向原告交付涉诉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告保证向原告出售涉诉房屋时,原告享有与院职工同等优惠条件购买。后原告离开被告单位,至今未与被告就涉诉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实质为单位向职工出售经济适用房的预约协议,后双方并未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的纠纷属于单位内部分房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不成立。
李松,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代理
借名买房,确权,二手房,公房、央产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产继承等房产纠纷案件。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
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发展至今已拥有多名颇具房地产法律处理经验的执业律师,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