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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案例

土地被征收后,房产合作协议书能不能解除?

发布时间:2019-04-1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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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晨分局诉求:
    1.判决解除双方于2003年6月1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案涉建设用地;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交租金3464457.5元及给付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4、由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6月12日签订了《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原告将案涉53亩建设用地以土地出租的方式提供给乙方使用,租金每年238500元,被告应于每年10月1日将租金交纳给原告。但被告仅于2006年1月6日向原告交纳了2003年6月12日至2004年6月12日的租金,之后一直未向原告交纳2004年6月12日至原告起诉之日的租金,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告让其支付未交租金,但被告一直拒绝,至原告起诉之日共欠租金3464457.5元(租金每年238500元,自2003年6月12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故现诉至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向欣置业公司辩称:
    我方同意解除双方于2003年6月1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涉案土地中部分土地已被国家征用,另外还有部分土地被原租户占用,我方没有土地可以交还。双方签订的不是土地租赁协议而是合作协议。原告提供土地及相关手续,我方提供资金建设和后续管理,原告取得利益的方式是通过取得租金的方式体现。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提供建设相关手续,致使我方签订合作协议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我方不应该支付原告租金。

法院查明:
    2003年6月12日光晨分局与向欣置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第一条:合同方式及条件。甲方将拥有产权,可用建设开发的建设用地即(53)亩,以土地出租的方式提供给乙方,租金时间为50年,全部投资归乙方。乙方按每年每亩4500元,共计238500元,每年于10月1日前将租金交纳给甲方。第二条:土地租赁用途及建设周期。1、租地用途。由乙方投资建设x健康会所。项目规模拟订5万平方米左右,以规划局最后批准为准。总投资约2亿元人民币。2、建设周期。拟在2003年10月底前办理完所有手续,同年底开工,2004年底竣工经营。第三条:双方权益及责任。1、甲方应提供该地系可建设用地的相关手续,以确保该投资的合法有效性。2、甲方负责协助办理该项目建设和项目正常运行所需的上、下水、供电、燃气、交通、环保、环卫、公安、园林、供电、通讯、房地产等部门手续。3、乙方负责提供项目建设及经营活动所需资金。4、乙方负责该项目的组织施工招标、管理及验收。5、乙方负责该项目的销售及经营管理。第四条:违约责任。本协议一经签定即为生效,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条款视为违约。1、若因甲方责任,造成项目不能如期进行或工程停工合同提前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2、乙方若不能按协议约定交纳租赁费,甲方有权选择第三方合作,并不予赔偿乙方的一切前期投入。3、若因不可抗力,双方无法履行其全部或部分责任时,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第五条:其它事宜。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商定后,补签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上有光晨分局、向欣置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
    2012年4月17日,北京市x区庙城镇人民政府与光晨分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庙城镇政府因进行北京市x区联络线环境整治(庙城段)项目工程建设,需拆迁光晨分局在拆迁范围内所属的房屋、林木及附属物,故庙城镇政府补偿光晨分局被拆迁非住宅房屋、林木及附属物补偿款合计343456元,拆迁补助费18519.25元,共计361975.25元。

法院判决:
    一、北京市x分局与北京向欣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1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自2018年8月2日起解除。
    二、驳回北京市x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光晨分局与向欣置业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不得擅自解除,否则即要承担违约责任。
    李松律师认为,本案中,光晨分局在签订协议后,未按照协议约定内容交付土地,且至今未履行合同义务,现其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并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向欣置业公司表示同意解除该协议,法院不持异议;光晨分局主张要求向欣置业公司返还涉案建设用地、支付未交租金3464457.5元及给付逾期利息之诉讼请求,因光晨分局与向欣置业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并非单独、完整的租赁合同,且从现有证据看,光晨分局并未向向欣置业公司交付完整土地,且该幅土地现已无交付条件,对返还土地及支付租金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李松,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代理房产、地产等房地产纠纷案件。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发展至今已拥有多名颇具房地产法律处理经验的执业律师,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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