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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土地转让纠纷案例

因政府原因导致房产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担责吗?

发布时间:2019-08-09 浏览:

        李松律师(18518071489)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 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继承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 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上诉人孙某朝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万某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15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某朝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华维、刘馨远,被上诉人北京万某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某朝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北京万某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万容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支持我的全部反诉请求;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万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严重错误,并未査明案涉商铺是否具备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一审中,我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涉商铺不具备交付使用的法定条件。案涉商铺未通过消防验收、未取得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受到被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但是到目前为止,没有经过任何改正。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消防法》第十一条《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案涉商铺根本不具备法律上的交付条件,即便违法交付了,也不应当视为合法交付,万容公司应当承担交付不能的法律后果,并当然无权要求我交纳租金。二、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严重错误,并未査明案涉商铺是否具备现实的交付使用条件。一审法院一方面查明案涉商铺未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相关的要求,即名称注册为“***市场有限公司”,且经营范围中含有“承办***市场”字样的经营主体,致使我无法要求工商部门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另一方面却又将给我经营造成的影响仅仅表述为“未能以该场地办理营业执照”,避重就轻。既然认定了万容公司的行为致使我承租商铺的目的无法实现,那么从合同履行的角度来讲,具有解除合同权利的一方属于我,并非万容公司。对此双方的《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第九条第1款有明确约定,一审法院却以我未提出过异议,因此不得以此为由主张权利,属于滥用司法裁量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法律并未限制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条件。综上,不管是基于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案涉商铺均达不到交付使用条件,万容公司无权要求我支付租金。三、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严重错误,错误的认定案涉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系疏解非首都功能。一审中我自始至终都在强调针对案涉商铺并不存在所谓的疏解非首都功能的政策,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万容公司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这一事实。北京北展地区建设指挥部(下称北展指挥部)的《致动物园商圈商户朋友的一封信》并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存在疏解事实的证据,该发布主体并非一级行政机关,其针对的事项属于“经营自主权”的范畴,因此,这样一份并不具备行政强制力的文件,无法作为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次,万容公司自己发布的《北京万某天地服装市场疏解公告》(下称《疏解公告》)更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我有理由相信该公告系万容公司为了实现解除合同的非法目的,故意编造理由解除合同,实现非法目的。第三,针对该事实,我多次重点向法院提出意见,甚至申请法院向产权方北京建筑大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调取相关疏解文件,也申请将产权方追加为第三人,一审法院均未釆纳,违背客观事实作出裁判。四、一审判决关于案涉商城的开业日期及合同解除日期认定错误。案涉商城并非在2013年8月1日开业,一审法院仅仅依照之前的判决就认定开业日期,属于变相的“判例法”形式,认定本案开业时间,万容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事实上案涉商城一直处于待开业状态,商场不存在任何的有关宣传、经营的氛围。对此,万容公司也认可未办理营业执照,无法开具发票的事实,应当认定案涉商铺未开业,至少不应当认定在2013年8月1日就开业。而关于合同解除日期,也不应当认定为2017年6月27日,该日期仅仅是万容公司单方面封闭商场的时间。退一步讲,关于如何认定我权益受影响的事实,也应当综合考虑,一审法院在认定了2015年北展指挥部发布了《致动物园商圈商户朋友的一封信》,而且认定该文件的效力的情况下,也应当作为判定我权益受影响的时间点。既然已经发生了影响我经营的事实,那么在这之后万容公司就无权收取我的租金,一审法院却把扣除租金的时间扩大到2017年6月27日,属于前后事实认定矛盾。一审法院认定疏解损失属于“因不可归因于双方的事由,因此双方无需承担责任”的范畴,据此驳回我的反诉,属于认定错误。如上所述,如果一审法院认定存在疏解事实,那么疏解问题也属于政府行为,而针对疏解必须存在疏解方案、损失赔偿,这些是针对实际受损者制定的。本案中,我属于直接的经营者,一旦发生商铺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停产停业损失巨大,为此国家必须考虑这部分受害者,一审法院竟然以民事主体之间存在不可抗力条款,直接忽视实际的损失问题,属于滥用司法裁量权。五、一审法院法律适用不全。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一审法院除应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外,还应适用国家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综上,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严重错误,法律适用不公,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支持我的上诉请求。
        万容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孙某朝的上诉请求。我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消防验收并不是商铺交付的条件,验收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违反法律责任的结果是行政处罚,不影响司法上的效力,万容市场建成后没有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并没有影响承租人使用、经营,承租人使用商铺多年也未提出异议,是否经过验收不能成为其拒付租金的正当理由。办理工商执照不是我方的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的问题,政府冻结了办理手续,没有办理执照不影响商户使用,商户没有提出异议;孙某朝认定疏解的主体是政府,理解有误,万容市场的疏解是政府引导、协调、督促之下共同完成的,具体的执行是万容公司,市场疏解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万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万容公司和孙某朝于2012年7月2日就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万荣天地商城B1-T3012号场地的《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和《场地租赁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2、请求对合同解除后应退租金进行清算,确认万容公司应退孙某朝租金401379元。3、孙某朝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孙某朝反诉请求:1、判令万容公司返还孙某朝租金622200元(2011年12月25日支付500000元,2012年7月2日支付122200元)。2、判令万容公司赔偿孙某朝截至反诉之日的租金利息损失231537.05元,(第一笔500000元利息损失189700.69元,第二笔122200元利息损失41836.3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万容公司赔偿孙某朝疏解损失暂计1万元(具体数额以法院查明疏解方案为准)。4、判令万容公司赔偿孙某朝进场费24万元。5、万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北京建筑大学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1号的科贸楼二期大厦(地上五层,地下四层)系万容公司经营管理的万某天地国际服装时尚中心(下称万某天地商城)。
        2012年7月2日,万容公司(甲方、出租人)与孙某朝(乙方、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经营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租赁场地,乙方承租甲方B1层T3012号场地,面积4.8平方米,用途以乙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第二条租赁期限,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2032年8月27日止,共计20年。第三条租金,本合同租金实行一年支付制,租金标准为56500元。……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第七条乙方权利义务,2.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依法亮证照经营。第八条合同的解除,……。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并退还保证金及利息。第九条其他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或用水、用电等市场内的经营设施或条件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第十条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用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同日,万容公司(甲方)与孙某朝(乙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有:“第一条租赁场地。第二条租期,本协议租赁期限为二十年,从2012年8月28日起至2032年8月27日止。租赁合同起始日期以大厦实际开业日期为准,甲方承诺实际开业日期不晚于上述约定开业日期15天。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乙方承租的场地二十年优惠租金总价为1130000元。签订本协议时,包括认租时乙方已交付的定金(如有),乙方应支付至上述款项的55%,……第七条场地装修,甲方鼓励乙方在不影响租赁场地整体结构的前提下,按其经营需要自行个性化设计并装修。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对乙方的装修标准提出要求。三、四、五层每个场地的首次装修投入不得低于5万元。乙方应在装修之前向甲方相关部门提交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免责,因不可抗力或相关行政行为、消防工作等需要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行为致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时,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租金,租赁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已履行部分的租金不予退还,甲方无须支付任何利息、补偿或赔偿,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1年12月25日,孙某朝向万容公司交纳50万元。2012年7月2日,孙某朝向万容公司交纳122200元,万容公司出具的收据记载均为定金。万容公司将《租赁合同》所涉及的租赁场地交付孙某朝使用,孙某朝未能以该场地办理营业执照。2015年9月23日,北展指挥部发布《致动物园商圈商户朋友的一封信》,内容有:“……2014年,XXX总书记来北京考察提出调整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的工作要求。2015年4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个重大的国家战略,核心是有序疏解北京的非首都功能。动批市场明确列为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重点区域。北京市政府提出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动批市场20万平方米的疏解工作,并于2016年完成全部疏解任务。2015年的疏解任务是:……万容商城。……各市场疏解在即,我们在此提示大家:一、请广大商户朋友积极响应政府疏解非首都功能的号召,顺应大的形势,认清市场发展规律。……三、此次动批产业疏解不是拆迁,只涉及提前解约适度补偿,责任主体是产权方和市场方,产权方、市场方、商户都要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债权债务。四、疏解时间表已经明确,请广大商户在订货、仓储投入上采取谨慎态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五、请广大商户在疏解中要将政治、讲大局、保稳定、保安全……。”2017年6月23日,万容公司发布《疏解公告》,内容有:“尊敬的各位商户:为了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按照疏解要求和实际情况,结合场地租赁协议相关约定,本市场决定解除与商户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并于2017年6月27日18:00时闭市,请商户在闭市前尽快甩货清货。现将解除场地租赁协议,场地(商铺)清退,退款补偿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办理解约手续期限:2017年6月24日至2017年6月30日。……四、疏解补偿退款方案:(一)商户在2017年6月30日18:00时前签订解除场地租赁协议,清空商铺并签署《场地(商铺)清空交付确认书》、办理付款流程所需相关手续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料的:1.对20年期租约的商户,扣除2年租金,对5年期转20年期租约的商户,按20年租期扣除2年3个月租金,其余已发生和未发生的租金予以补偿退还。其中,按照场地租赁协议和实际使用时间应当扣除而少扣除的租金,作为补偿。2.按照场地租赁协议应当收取而未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不再收取,作为补偿。……(二)商户在2017年6月30日18:00前,未签订解除场地租赁协议,或者虽签订解除场地租赁协议但未清空商铺并签署《场地(商铺)清空交付确认书》,未办理付款流程所需相关手续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料的:协商解决的,比照公告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多扣除1年租金和3年物业费,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依法处理。(三)对已经过期或到期的短期租约,不予补偿退款……。”2017年6月27日,万某天地商城闭市。此后,万某天地商城的大部分商户已按照《疏解公告》的要求和万容公司达成和解。
        另查,2015年,法院受理部分商户起诉万容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并出具了判决书,生效判决认定万某天地商城的开业日期为2013年8月1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就案件涉及的相关问题致函有关国家行政机关进行了询问。一、法院致函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西城分局询问以下问题:(一)案涉经营场所是否属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二)案涉经营场所是否通过了规划验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西城分局回函内容为:位于西城区展览馆路1号科贸楼二期项目工程主体基本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局部未按许可内容建设部分已经完成了改正并进行了行政处罚。我局尚未对该项目进行规划验收。二、法院致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就万某天地商城内的商铺能否办理营业执照及如果不能办理营业执照之原因进行询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回函内容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相关规定,名称注册为“***市场有限公司”,且经营范围中含有“承办***市场”字样的经营主体,具备摊群式经营与管理条件的,工商部门可为市场内摊商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万容公司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因此工商部门不予受理在该公司内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万容公司与孙某朝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2015年北展指挥部发布的《致动物园商圈商户朋友的一封信》中已告知包括“万某天地商城”在内的“动批”市场商户,因疏解北京非首都核心功能的需要,“动批”市场需要进行疏解。2017年6月23日万容公司发布《疏解公告》,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由决定提前解除与商户签订的租赁协议并清退租赁场地。因此,万某天地商城于2017年6月27日因疏解非首都功能而闭市,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符合双方《补充协议》第十二条免责条款中的约定,双方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应于闭市之日即2017年6月27日解除。万容公司要求确认合同解除的日期有误,本院予以调整。在万容公司发布《疏解公告》前,孙某朝对于万某天地商城的规划验收问题、营业执照办理问题、消防验收问题从未提出异议,在双方合同已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解除后,孙某朝再以此为由主张权利,本院不予采纳。合同解除后,万容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孙某朝已使用场地期间的租金后,将剩余租金退还给孙某朝。生效判决已认定万某天地商城的开业日期为2013年8月1日,孙某朝虽对此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万容公司要求确认应退还孙某朝租金401379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孙某朝要求万容公司返还租金反诉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合同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解除,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孙某朝要求万容公司赔偿租金利息损失、疏解损失的反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关于进场费一节,孙某朝提交的转账凭证无法证明收款人与万容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在万容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孙某朝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8年9月判决:一、确认北京万某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某朝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签订的《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和《场地租赁补充协议》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解除。二、确认北京万某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退还孙某朝租金的数额为401379元。三、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万某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孙某朝租金401379元。四、驳回孙某朝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北京万某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二审补充查明,北京建筑大学(甲方)与北京世纪正通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万容公司(丙方)于2017年6月15日签订《关于解除北京建筑大学科贸楼二期项目合作关系的协议书》,其中载明:(1)丙方向法院申请执行甲方的129000万元优先用于给付商户清退补偿款。具体方式:由商户根据其与丙方就解除租赁关系所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及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以发放案款的方式从129000万元中逐笔支付商户。(2)129000万元用于支付商户补偿退款后仍有不足的由丙方自行承担;如有剩余的,甲方应配合丙方向法院出具商铺全部清退等相关证明文件,以便法院将剩余款项发还丙方。(3)丙方向法院申请执行甲方的3000万元划付法院账户后,甲方应配合丙方向法院出具科贸楼二期房屋腾空并交付甲方的相关确认文件,以便于法院将该笔款项发还丙方。北京建筑大学称具体的补偿方案依照《疏解公告》。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518071489)认为:
        万容公司与孙某朝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虽然万某天地商城所在场地未经规划、消防验收,商户无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但生效的法院判决已认定万某天地商城于2013年8月1日开业,且至疏解闭市时止商城并未因上述行政管理问题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而影响正常经营。孙某朝实际经营了案涉商铺,且在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未对案涉商铺的使用问题向万容公司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孙某朝所称案涉商铺因不具备交付条件而要求退还全部租金及赔偿租金利息损失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合同履行过程中,万某天地商城于2017年6月27日因疏解非首都功能而闭市,双方合同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合同于当日解除,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经本院向案涉万某天地商城的房屋产权人北京建筑大学调查,北京建筑大学确实向万容公司拨款129000万元优先用于给付商户清退补偿款。但具体的补偿方案依照万容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发布《疏解公告》,《疏解公告》载明疏解补偿退款方案,未能签订解除协议或协商解决,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比照双方的合同约定依法处理。《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行为致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时,合同自动终止,万容公司应退还孙某朝剩余租金,已履行部分的租金不予退还,万容公司无须支付任何利息、补偿或赔偿,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疏解非首都功能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合同解除事由,合同约定万容公司无须支付任何利息、补偿或赔偿。孙某朝未按照《疏解公告》的补偿退款方案与万容公司签订解除协议或协商解决,错过了得到补偿的时机,按照《疏解公告》的方案不应补偿,故孙某朝上诉要求万容公司赔偿其疏解损失,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按照双方的《补充协议》约定,确认万容公司退还孙某朝未使用案涉商铺期间的剩余租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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