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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土地转让纠纷案例

继承纠纷能不能告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布时间:2019-04-1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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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候方达诉称:
    1998年5月20日,原告父亲候力与北京市丰台区x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由候力承包果树林地约四亩,承包金为每年100元,期限为30年。候力因年事过高,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居住,合同签订后,虽然是以父亲候力名义承包,实际上是原告一直经营并负责果园的管理。2003年初,北京市丰台区x公司变更登记为y公司。父亲候力也因病去世,但原承包合同未作变更。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确认原告的承包经营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y公司辩称:
    我公司并未收回承包地,仍然由其家庭成员经营,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纠纷与我公司无关,候方达不应起诉我单位。

法院查明:
   1998年5月20日,候方达之父候力与北京市丰台区x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由候力承包果树林地约四亩,承包金为每年100元,期限为30年。其家庭成员为王某(1995年3月5日与候力结婚)、候方康(候力之子)、候婷婷(候力之女)、以及候方达(候力之子)。
    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候力于2003年7月15日病逝。现承包地由王某耕种。因承包地继续承包经营问题,其家庭成员内部发生纠纷。
另查明,2003年初,北京市丰台区x公司变更登记为y公司。y公司并未收回上述承包地。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四、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李松律师认为,本案中,候力与北京市丰台区x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为有效。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北京市丰台区x公司改制为y公司,北京市丰台区x公司的民事权利义务应由y公司承继。因候力病逝后,y公司并未擅自收回候力的承包地,其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因继承承包经营权问题发生纠纷与y公司无关,应另行解决。故候方达的起诉法院不予保护。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候方达的起诉。

    李松,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代理房产、地产等房地产纠纷案件。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发展至今已拥有多名颇具房地产法律处理经验的执业律师,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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