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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土地转让纠纷案例

因土地使用权引发的纠纷

发布时间:2019-04-1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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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松,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代理借名买房土地纠纷、确权,房产继承等房产纠纷案件。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发展至今已拥有多名颇具房地产法律处理经验的执业律师,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

原告苏宏达诉称:
       我与被告系同村村民,我家房后有一处后园,大约有三分地的面积。2016年5月6日,被告强行将我的后园用木门给堵起来,致使我无法到后园浇菜,并将我种在后园的12棵洋槐树树皮刮掉,现树已枯死,具体经济损失我估算为40000元。同时,被告还在我的后园为其西房垒了散水,侵占了我的后园,此事经村委会和镇政府调解未果。为维护我的权益,故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垒在我后花园的木门及散水,归还其侵占原告的后园;判令被告赔偿我12棵洋槐树、蔬菜和玉米的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苏博达辩称:
       我西房西边的院子属我所有,我在自己的院子里盖房打散水不受别人影响。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诉争土地归原告所有,且宅基地权属争议不在法院的受理范围之内,另外我没有损坏原告的树。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原告苏宏达与被告苏博达系同村村民,被告苏博达宅基地西侧有一处空地,经测量,南北长约27.5米,东西长约9.4米。被告苏博达在其西房后侧垒有约70厘米宽的散水。原告认为被告所垒的散水侵占了其后园,另外原告声称被告将其在后园内栽种的12棵洋槐树、蔬菜以及玉米等损坏。2016年9月19日,原告苏宏达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苏博达拆除其垒在后园的木门及散水,归还其侵占原告的后园并判令被告赔偿12棵洋槐树、蔬菜和玉米的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庭审中,原告苏宏达提交x县公社调解书、换房协议和清朝房照各一份,证明诉争土地归其所有,并提供证人王某证明诉争园子原为王某所有,后王某与原告进行了前后院互换,诉争园子变更为原告所有。经质证,被告苏博达对以上证据和证人证言均表示不认可。被告苏博达提交诉争园子的照片六张,原告苏宏达对照片表示认可。
 
       经询问村干部王某于2016年11月25日表示,原告苏宏达曾与村里的王世昌进行过土地置换,诉争园子应该是苏宏达的。但是,被告苏博达于2016年12月6日提交视频光盘和王某的书面证言一份,在光盘和证言中王某表示其之前说的话不算数,对苏宏达和苏博达宅基地的事不清楚。
       另查,被告苏博达父亲苏永海曾因本案中散水的修建问题与本案原告苏宏达产生过诉讼纠纷,被告苏博达的父亲苏永海在诉讼中要求法院判令其西房后的二尺水道归其所有,此案经本院审理裁定驳回起诉,苏永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苏永海撤回起诉。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苏宏达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苏宏达称被告苏博达所垒的散水侵占了其后园,但其提交的清朝老房照、换房协议以及证人证言,并不能直接证明诉争园子归其使用。此外,以上证据并未涉及诉争园子的占地面积及四至,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苏博达拆除其垒在后园的木门及散水,归还侵占其后园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的争议实为土地使用权争议,对原告苏宏达该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李松律师认为另外,原告苏宏达称被告苏博达将其在诉争园子栽种的12棵洋槐树树皮刮掉,导致12棵洋槐树枯死,并损坏了园子里的蔬菜及玉米,诉讼过程中原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关于其要求的40000元损失,在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是其自己估算所得,故关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12棵洋槐树、蔬菜和玉米的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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