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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土地转让纠纷案例

亲兄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发布时间:2019-04-1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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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松,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代理借名买房土地纠纷、房产确权,房产继承等房产纠纷案件。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发展至今已拥有多名颇具房地产法律处理经验的执业律师,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

原告王志国、王志华、王志宽诉称:
 
       王志国、王志华、王志宽与王志达系兄弟,母亲赵某于1998年以家庭联产承包地形式在x村承包了两亩耕地,承包合同是王志达的名字。赵某去世后,此承包地由王志达耕种。现王志国、王志华、王志宽要求继承母亲赵某的承包地经营权,王志达不同意,故形成纠纷。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志国、王志华、王志宽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赵某承包的位于x村郎家坟地2亩的承包经营权。
 
 
被告王志达辩称:
        王志达与x经济合作社签订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时,三原告均已单独立户,王志达和母亲赵某一户,王志达代表该户签订的合同中有赵某的2亩口粮田。1996年9月,赵某去世,根据法律规定,土地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1998年,王志达与x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赵某已非王志达的家庭成员,王志达家庭承包的土地中已经没有赵某的份额。本次诉讼并非王志宽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王志达不同意王志国、王志华、王志宽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王志国、王志华、王志宽与王志达系兄弟关系。1996年1月,王志达作为家庭成员的代表承包了x村土地,其母亲赵某为王志达的家庭成员,承包合同项下含有赵某的口粮田2亩。同年9月10日,赵某去世。1998年1月,王志达作为家庭成员的代表,承包了x村土地8.26亩。2016年3月22日,王志国、王志华、王志宽诉至本院,要求继承赵某承包的位于x村郎家坟地2亩的承包经营权。
       另查,王志国、王志华、王志宽与x经济合作社均签订了各自的土地承包合同。
上述事实,有王志国、王志华、王志宽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闫同所的证言,王志达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赵某火化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认为:土地承包合同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普遍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具体表现形式;农村土地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的耕地依法不得继承。本案中,王志国、王志华、王志宽和王志达作为各自家庭成员的代表,与x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取得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基于各自的土地承包合同,各家庭依法获得了相应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合同及证书在经颁发机关变更,或者被有权机关注销或确认无效前具有法律效力。王志达与x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赵某已经去世,其并非王志达的家庭成员,王志达家庭的土地承包合同项下的土地无赵某的份额,且依照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故王志国、王志华、王志宽要求继承赵某口粮田的诉讼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王志国、王志华、王志宽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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