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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借名买房的协议经过公证,法院仍然没有认定借名买房

发布时间:2019-12-25 浏览:

        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及建设工程领域的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建设工程合同、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矿产资源等各类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查封的山东省荣成市石岛东山南路630号楼209室(荣房权证石岛字第××号)原告享有所有权;要求名义登记人第三人张某2、王某协助、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2.依法撤销桥西法院(2017)冀0503执3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排除对原告所属房产的查封行为,终止执行效力,终结执行程序;3、被告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2009年4月3日原告借张某2名义、王某购买山东省荣成市石岛东山南路63号209室住宅楼,并于2011年5月16日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协议书予以确认。并在邢台市守敬公证处予以公证。2017年9月1日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以第三人张某2借款未履行还款义务,作为被申请执行人查封了该房产。原告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借名买房的协议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双方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应依约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3条及其司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执行标的提起实体法律关系、实权权益的异议之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某2辩称,因为之前我与张某2在桥西法院有过一个调解书(2016)冀0503民初3347民事调解书一份,张某2未按调解书进行还款,因此我方申请执行,拍卖山东荣成房产该房产证号荣房权证石岛字第××号房产进行还款。
张某2述称,诉争的房子确实是我父亲张某的,是他全款购买,我与原告之前有一个公证,因为买房时父亲超过六十岁,不能贷款,用我与前妻王某的名字贷款,期限为二十年,贷款是由原告偿还银行贷款,截至2014年8月份原告就还清全部房贷。我与王某2之间的借款在前,我同意退还我父亲的房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如下:张某与张某2系父子关系,张某2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2与第三人张某2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6年12月27日法院出具(2016)冀0503民初334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张某2欠王某2借款本金69,000元,利息19,000元,张某2每月偿还4,000元,分22个月还清。调解书生效后,张某2未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王某2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法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7)冀0503执3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裁定:查封张某2位于山东省荣成市石岛东山南路630号楼209室(荣房权证石岛字第××号)房产。之后,张某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认为:该房产系其本人出资由张某2顶名购买,不应作为张某2的财产执行。法院受到该申请后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冀0503执异1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张某的执行异议申请。张某不服裁定故提起本次诉讼。在庭审中,张某向法院提交公证书一张、协议书一张、房产证一份、荣成市人民法院开庭笔录一份、中国银行交易明细六张,以上述证据证明位于山东省荣成市石岛东山南路630号楼209室(荣房权证石岛字第××号)房产系其本人出资由张某2顶名购买。王某2称对上述事实不清楚,位于山东省荣成市石岛东山南路630号楼209室(荣房权证石岛字第××号),房产证是张某2的名字,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该房产理所应当。另查,张某2与王某于2015年4月29日在桥西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第二条约定:位于山东省荣成市石岛东山南路630号楼209室(荣房权证石岛字第××号)房产归张某2所有。

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位于山东省荣成市石岛东山南路630号楼209室(荣房权证石岛字第××号)房产,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某2,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对社会公示的作用,张某虽与张某2、王某签订有协议但在未经司法机关对该房产重新确权之前,张某2享有该不动产物权,法院执行该房产并无不当,故对原告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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