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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一方以借名买房抗辩的,法院认定为借款关系

发布时间:2019-12-19 浏览:

 
        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及建设工程领域的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建设工程合同、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矿产资源等各类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诉称,2011年6月14日,、7月25日、7月28日,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3万元、1万元,原告分别于当日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并约定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2011年9月8日,被告偿还原告1万元,其余借款未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21173元(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18年9月3日)及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利率为月2%);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请,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内容为原告在公证处的公证下,从非常帮助农民网截取的非常帮助20180717视频19:54及相应的截屏13张。证据2.公证处封签的截取视频及截图光盘。证据3.原告自行从非常帮助农民网截取的20180717视频的部分影像资料。证据4.2017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对账时的录音约50分钟。证据5.证据4的部分录音文字记录。证据1.2.3证明被告找到河北省电视台农民频道非常帮助栏目组调解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视频中被告承认欠付原告(被告的二哥)13万元,其中先行借了14万,之后还了1万元,剩下13万未还,利息是一个月给2分。证据4.5证明被告承认2011年从原告处拿走14万元,并在原告生病期间偿还了1万元,还有13万元未还。
        被告质证称,对证据1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公证书虽经公证机关予以公证,但并不是对法律事实与法律文书的公证,仅仅是对取得该证据的途径的一个公证,并不能证明法律事实,法律事实需要综合全案的证据予以综合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法律文书和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根据,而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仅仅是对取得该视频途径的公证,而不是对法律事实与文书的公证。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上述证据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2-5已经超过举证期限,根据贵院举证通知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恳请法院依法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依法不予质证并不予认可;但是进行如下说明:对证据2,视频及截图仅是对证据途径的一个公证,不能够证明法律事实,且截图与本案无任何关联;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仅为原告自行提供,并无出处,不具有合法性,不予认可;证据4,原告提供的录音,不具有合法性,且无法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以及原告主张的所谓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该录音是否存在剪辑、删改,无法认定,对该录音不予认可;证据5,原告出示的证据4的部分文字记录,在证据4不具有合法性以及任何证明作用的前提下,该证据无任何证明作用,且原告明确表述该文字记录为部分录音的文字记录,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另外原告证据1、2、3是被告找到非常帮助栏目组调解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纯属主观臆断,该视频明确显示调解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纠纷,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被告辩称,第一,原告主体不适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原告提交的证据根本无法显示视频中为原告,全部打有马赛克,无法证明债权人为原告。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的债权债务事实不存在,原告是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第二,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的关系,何谈偿还原告借款。第三,原告主张偿还借款以及支付借款的时间在没有债权债务的前提下根本无从谈起,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4万元,后因原告生病,被告偿还原告1万元,余款至今未偿还。原、被告因纠纷,曾向“非常帮助”栏目寻求帮助,该栏目调解人员从中调解并制作节目予以播出,在该视频中,显示被告向调解人员称“我就说二哥我没有钱还你”、“我从他那拿了十四万”、“剩下十三万现在是”;该视频打马赛克男子向调解人员称“说一个月给二分钱利息”,被告向调解人员称“讲过,这个讲过”。
原、被告兄弟姐妹共五人,大哥吕新华、原告排行老二、老三吕华新、老四吕新建,被告是老五。
     2017年6月27日,原、被告之间的谈话录音中,被告认可尚欠原告13万元,但因原告之子及原告与被告之间另外存在借贷关系,故被告认为互相冲抵后,原、被告之间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的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中,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需求“非常帮助”节目居中调解、视频中打马赛克之人即为原告。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3万元,被告在“非常帮助”栏目录制的视频中,自认月息2分,该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法院亦予以认定。
         被告抗辩称原告提交的视频资料及录音资料存在剪辑、删改,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x2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吕x1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3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9月8日起至履行完毕偿还义务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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