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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借名人可以将借名购买的房子给出名人居住

发布时间:2019-12-03 浏览:

 
         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及建设工程领域的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建设工程合同、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矿产资源等各类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天津市东丽区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将上述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天津市东丽区房屋的过户手续,将涉诉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同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在2020年1月30日前将涉诉房屋腾空交付原告。
        和理由:2011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名买房协议,约定天津市东丽区房屋所有权、永久使用权及处分权归原告所有,并由原告支付了房屋价款、物业费、契税等款项,并与原房主签订购房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应当认定该房屋归原告所有。现在被告居住在该房屋内,原告难以实现自己的处分权,故原告起诉。
        樊某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同意涉诉房屋归原告所有,但该房屋现以抵押物形式负债,要求原告一次性清偿债务后被告同意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同意在2020年1月30日前腾房,但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并进行了证据质证,对证据和事实,法院认定如下: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3月7日原告与案外人刘某通过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原告出资购买刘某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房屋,房屋价款1150000元。2011年3月7日原告向刘某支付定金20000元,缴纳中介服务费11500元。2011年3月11日原告补交定金130000元。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当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一份,内容为:“一、甲方于2011年3月7日购买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房屋一套,该房屋建筑面积119.11平方米,总价款1150000元,双方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用乙方名义办理,但该房屋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二、购买该房屋所产生的所有款项均由甲方承担,所有合同及交款凭证均由甲方保管。三、关于所购房屋使用的约定:1、甲方享有对所购房屋全权占有,永久使用及处分的权利。2、乙方在甲方允许的情况下享有居住的权利,但乙方居住的权利不得妨碍甲方行使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处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将房屋出租或出售)。3、因甲方为房屋实际所有人,乙方作为房屋名义上的产权人,在任何情况,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房屋进行转卖、分割、出租、抵押、赠予及其它任何形式的处分行为”。2011年7月4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资金监管账户内转入房款及契税等共计886157.33元,2012年7月7日原告向案外人刘某支付房屋差额款140000元。涉诉房屋在与刘某办理了涉诉房屋的过户手续时登记在被告樊某名下。
        2013年原告向中国银行贷款70万元,用涉诉房屋做抵押,在房管部门做了他项权登记,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         2019年7月12日,原告已经清偿了全部房屋抵押贷款。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借名买房的事实是否成立。本案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案外人刘某于2011年3月7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由原告出资购买涉诉房屋,全部购房款和相关费用全部由原告支付,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对涉诉房屋的权属进行了约定,应当认定原、被告借名买房事实成立。据此认定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均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庭审中,被告对原告出资购买涉诉房屋的事实予以认可。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涉诉房屋的过户手续,同意在2020年1月30日前将涉诉房屋交付给原告,法院照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樊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王某将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房屋过户到原告王某名下。
          二、被告樊某于2020年1月30日前将天津市东丽区房屋交付给原告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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