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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没有办理产权证的,法院不能直接判决过户

发布时间:2019-10-11 浏览:

 
        李松律师,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法律委员会副秘书长。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矿产资源等各类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郭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确定代名房屋产权说明书》为有效合同,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房款796535元);2、依法判令诉争房屋为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将诉争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为父子关系。2016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确定代名房屋产权说明书》,约定原告单独出资购买天津武清区河西务镇京津公路西侧溪语花园x号楼-x-xxx房屋,房产署名为被告,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赠与关系,被告仅是房产证上的署名人,原告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2016年6月3日,被告与开发商天津卓达艺都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京津公路西侧溪语花园x号楼-x-xxx房屋一套,购房款均由原告支付,现原告欲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原告名下,原、被告之间因此发生争议,原告为维护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
       郭某2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及理由属实,当时为了解决被告子女的上学问题,原告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现在原告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所以提起本案诉讼,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同时,法院另查明,涉案坐落于武清区河西务镇京津公路西侧溪语花园x号楼-x-xxx号房屋现登记权利人为案外人天津卓达艺都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虽与案外人天津卓达艺都投资有限公司就前述涉案房屋于2016年6月3日签订了编号为xxxx-xxxxxxx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至今尚未就前述涉案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此外,庭审后,经与原告提交的涉案《确定代名房屋产权说明书》原件核实对比,原告庭审中提交的涉案《确定代名房屋产权说明书》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原、被告双方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案外人天津卓达艺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原告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足以证明原、被告签订的涉案《确定代名房屋产权说明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郭某要求确认涉案《确定代名房屋产权说明书》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虽另主张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其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但因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而被告现仅与案外人天津卓达艺都投资有限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了编号xxxx-xxxxxxx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涉案房屋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郭某与被告郭某2于2016年5月29日签订的涉案《确定代名房屋产权说明书》合法有效;
       二、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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