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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借名买房官司,被告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判

发布时间:2019-10-11 浏览:

 
        李松律师,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法律委员会副秘书长。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矿产资源等各类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赵某、李某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系二原告之女。二原告为改善居住条件,于2011年7月1日购买诉争房屋,并交纳全部首付款。因二原告不符合办理贷款条件,被迫借用被告名字办理贷款40万元,每月贷款均是由二原告偿还。现被告将保存在二原告处的房产证挂失,欲将诉争房屋自行出售,并将卖房款占为己有,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红桥区XXX房屋为二原告所有,被告将上述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2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系二原告之女。2011年7月1日,原告赵某经中介公司介绍与案外人谢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原告赵某购买谢某名下坐落本市红桥区XXX房屋一套,总房款1145000元,其中首付款745000元,按揭贷款400000元。二原告依合同约定向出卖方支付了全部首付款,其中492000元款项来源于原告李某转让其名下承租的坐落本市南开区XXX公产房使用权所得。由于二原告不符合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故以被告李某2名义申请按揭贷款,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李某2名下,但每月均由二原告实际出资偿还贷款。房屋购买后,由二原告及被告共同居住使用。2012年6月30日,被告李某2书写证明一份,载明首付款全部由二原告出资,因二原告年迈无力贷款,故以其名义贷款,但400000元贷款由原告赵某按月还款,与李某2本人无关,落款处由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2分别签名。2013年7月12日,被告挂失补办了新的房地产权证。现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诉争房屋为二原告所有,被告将上述房屋过户至二原告名下。
         另查,2010年11月11日,被告与其丈夫王某经河西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诉争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诉争房屋档案手续予以查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产权证复印件、《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复印件、收条复印件三张、收据复印件一张、《公有住房使用权委托代理转让合同》复印件、被告书写证明复印件一份、灭失声明一份及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此时就不能简单按照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的产权人认定物权所有人,而应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法院查明的事实确定物权所有人。本案中,通过二原告的当庭举证可以证实诉争房屋的首付款全部由二原告实际出资,每月房屋贷款亦由二原告偿还,且二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意思表示,故可以认定二原告是诉争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2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坐落本市红桥区XXX房屋归原告赵某、李某所有,所欠房屋贷款由二原告负责偿还,待具备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条件时,被告李某2协助原告赵某、李某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过户费用按房管部门的规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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