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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借名购买的房屋归出名人所有

发布时间:2019-09-25 浏览:

 
       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矿产资源等各类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赵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道××南侧××号房屋(以下简称辽河园房屋)归原告所有;2.被告配合到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辽河园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妹关系,被告系原告的二哥。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白庙村于2009年进行村民住宅拆迁改造,被告因其还迁住宅面积富裕,便主动找到原告,自愿将辽河园房屋的购房资格让与原告。2009年7月16日,原告将购房款240,0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条。此后,被告以自己名义购买辽河园房屋,并将房屋的钥匙交与原告,原告将该房屋装修后一直居住至今。2015年,辽河园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告找到被告协商办理过户事宜,原告应被告要求,将被告于2009年7月16日所打收条交还被告。但被告却以其配偶和儿子先后去世,自己尚未走出阴影为由,不予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于2015年5月16日为原告出具证明,写明今有辽河园XXX独单一套,赵某已付款240,000元给赵某1,还没有过户。故呈诉。
       赵某1在庭前调查阶段辩称,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意辽河园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将该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请求依法判决。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明、收据、银行取款单、契税完税凭证、维修基金收据、所有权预告登记费收据、物业费、燃气费、采暖费、有限电视费的票据及录音光盘,能够证实原被告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故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因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白庙村进行拆迁,原被告的拆迁房屋均在该村内,被告因拆迁面积较大有资格购买两套还迁房屋。后被告与原告协商一致,被告将其中一套还迁房的购买资格让与原告。后因原告缺少资金,便将被告让与的原房屋换成辽河园房屋。原告于2009年7月16日将购房款240,0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当天向原告出具收条。后辽河园房屋交付使用后,原告装修入住并居住至今。2015年5月1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证明,载明:“今有辽河园XXX独单一套,赵某已付款24万元给赵某1,还没有过户。”另,辽河园房屋现登记在被告名下,尚无抵押、查封或其他异议登记。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辽河园房屋应归谁所有。借名买房指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名义买房人和实际买房人约定名义买房人以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买房,等条件允许时再将房产过户到实际买房人名下,借名买房中应以实际买房人对房屋进行出资为构成要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使用被告的拆迁购房资格购买辽河园房屋,并支付了全部房款,原告接收辽河园房屋后对其进行装修,并支付物业费、采暖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居住使用该房屋至今,同时原告持有该房屋的契税完税凭证、维修基金及所有权预告登记的收据等,且被告对于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故能够确认原被告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现辽河园房屋已经符合过户条件,对于原告主张辽河园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道××南侧××号房屋归原告赵某所有;
       二、被告赵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赵某将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道××南侧××号房屋过户至原告赵某名下,因过户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原告赵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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