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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没有购房资格,法院只能判借名买房合同有效,不能判过户

发布时间:2019-06-21 浏览:


    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王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王女士、王先生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有效;2.判令在符合北京市及北京市通州区房屋购买政策的前提下,王先生协助王女士办理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3.诉讼费用由王先生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12月1日,王女士与王先生签订《借名购房协议》,约定王女士以其弟王先生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的商品房一套。王女士是实际出资人,并且王女士有权在任何时间将产权变更至王女士名下,王先生应当予以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拒绝。银行首付款及每月的按揭贷款等所有购房费用全部由王女士支付。王女士自该协议签订以来一直缴付房屋贷款,期间王女士多次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先生一直未予协助,故王女士起诉至法院。

王先生辩称:
       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但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时间很长,国家政策已经发生变化,当时很多依据和口头说法已经不一样了,合同只保护了王女士的利益,没有保护王先生的利益。现在王先生一套房都没有,住不上房,也买不上房。

王先生辩称:
     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但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时间很长,国家政策已经发生变化,当时很多依据和口头说法已经不一样了,合同只保护了王女士的利益,没有保护王先生的利益。现在王先生一套房都没有,住不上房,也买不上房。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第一,关于王女士要求确认王女士、王先生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首先,王女士、王先生均在《借名购房协议》上签字,对借名购房的基本事实、双方权利义务、房屋权属及使用、购房款项支付等情况进行明确约定,可见,双方已对借名买房事宜作形式上的确认。其次,涉案房屋的首付款系由王女士支付,并由王女士负责偿还银行贷款。根据王女士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2009年12月2日,王女士名下农业银行账户支出了341929元,同日,豪光公司出具发票确认收到首付款341929元,尽管王女士和王先生对支付首付款的过程描述不同,但王先生并未否认首付款由王女士实际支付,王女士提交的证据也能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购房款系由王女士支付。同时,根据王女士提供王先生名下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王女士(或孙广贺)定期向该账户汇入款项,用以偿还银行贷款。再次,从该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看,该房屋自2009年购买至今,一直由王女士居住使用。综上,法院认为,王女士、王先生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双方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故对于王女士要求确认《借名购房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关于王女士主张在符合北京市及北京市通州区房屋购买政策的前提下,王先生协助王女士办理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王女士户籍所在地位于山东省威海市,根据北京市通州区的现有购房政策,对无法提供近3年在通州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出售通州区商品房。现根据王女士提交的社保记录及本人陈述,其未在北京市通州区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因此,王女士不具备北京市通州区的购房资格。故对于王女士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王女士与被告王先生于2009年12月1日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有效;
       二、驳回原告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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