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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出名人起诉要求腾房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9-06-20 浏览:


 
       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陈女士诉称:
      原告陈女士和被告牛x1均系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职工。原告陈女士是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x号乙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的产权人,原告陈女士将诉争房屋借给被告牛x1一家居住。现在原告之子面临结婚生子,急需用房,原告陈女士要求被告牛x1一家从诉争房屋搬出,但是被告牛x1一家现在拒不搬出。原告和被告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从原告所有的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x号乙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搬出。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牛x1、郑女士、牛x2辩称:
       1.原告委托代理人牛先生与被告牛x1是亲兄弟。2.原告陈女士与被告牛x1及牛x1的母亲同住在北池子大街,出于拆迁赔偿等因素考虑,原告与被告曾就诉争房屋归属问题有过相关协商约定,诉争房屋实际上是被告用应分得的老宅拆迁房与原告进行交换所得,原告曾向高能物理研究所递交将房屋转给牛x1的房产过户申请。3.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签订字据,将房屋转给牛x1,原告得到了数额不菲的补偿。4.原告提供的房产证是挂失补办的。5.被告原告多次协商办理房产证更名,原告百般推脱。6.原告之子急需结婚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
      原告陈女士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先生系夫妻,牛先生和牛x1系兄弟。陈女士和牛x1均在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工作。三人曾居住在东城区北池子大街x号院内。1987年,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将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x号乙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以下简称x号房)分配给陈女士使用,并每月扣除陈女士一定数额的工资作为房屋租金。经协商,陈女士同意将该房给牛x1一家居住,牛x1于每年底将房租一并返给陈女士。2000年后,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每月直接从牛x1工资中扣除房租。2004年12月16日,陈女士(乙方)与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契约约定:甲方将坐落在石景山区玉泉路x号乙x号楼x层x单元x号,总建筑面积59.89平方米,核准上述房屋按成本价每建筑平方米1560元出售给乙方,房价款为叁万零仟叁佰肆拾贰拾元整。公共维修基金为一千八佰六十九元。2004年12月23日,牛x1付清30342元购房款和1869元维修基金,并取得了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开具的以陈女士为名的《收据》,其中载明:今收到陈女士17#-3-603交来房价30342元,维修基金1869元,人民币叁万贰仟贰佰壹拾壹元整。2008年9月3日,陈女士取得x号房屋的产权证书(编号:石私字第x号)。2013年5月17日,陈女士通过遗失补证的方式取得603号房屋的新产权证书。庭审中,牛x1向法庭出示了《房屋买卖契约》、编号为石私字第x号的《房屋产权证书》、购房款《收据》。陈女士认可购房款是牛x1出的。
       另查明,陈女士于2000年12月12日、2005年1月27、2005年1月28日签署的三份字据。2000年12月12日,由陈女士签字确认的字据中载明:“原高能所分给我的x号楼x二居室长期由牛x1一家居住……我愿意放弃原来名义上分配给我的这套住房。请所里考虑将这套住房划转到牛x1名下”。2005年1月27日,由陈女士签字确认的字据载明:“高能所陈女士名下的房永远不住”。2005年1月28日,陈女士签字确认的《证明》载明:“玉泉路x号(乙)x楼x门x号房屋是在陈女士名下。2004年12月经过牛x1和陈女士协商,双方同意此房由牛x1出资购买,房屋的产权和使用权归牛x1出资购买,房屋的产权和使用权归牛x1所有”。
     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契约》、《房屋产权证书》、《收据》、《证明》、字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原告认可牛x1为x号房的实际出资人,且三被告从1987年至今一直居住在此,并持有房屋买卖契约、房屋产权证书、购房发票等。2005年1月28日,陈女士同意签署的《证明》语言表述准确、清晰,内容指向明确、具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虽陈女士称诉争房屋系其借给牛x1一家居住的,但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x号房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被告居住在诉争房屋内并无不当。双方应先解决借名买房的合同效力问题和因此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纠纷之后再解决房屋是否返还问题。
 
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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