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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法院判决出名人协助办理过户登记

发布时间:2019-06-21 浏览:


 
      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张女士起诉称:
       2007年10月24日,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订购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房款总额322141元,这笔款项系原告支付。2009年7月27日,诉争房屋正式办理入住手续,原告对诉争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2010年1月6日,原告以被告名义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房产证。因诉争房屋系经济适用房,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04年4月30日下发《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现诉争房屋已经住满5年,可以上市交易,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要求被告将房产登记至原告名下,但被告一直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为原告所有;2、被告协助原告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铁先生答辩称:
      原告起诉的基本上是事实,而且原告申请的内容也可以证明原告认可房屋的所有权是被告的,凭什么让原告住了五年就要过户到原告名下。
 
经审理查明:
       铁先生因拆迁获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张女士与铁先生通过案外人李女士介绍相识,约定张女士借用铁先生的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2007年10月24日,张女士以铁先生的名义与北京天鸿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位于昌平区×房屋,房屋总价为322141元。张女士支付了该房屋的购房款,并缴纳契税、土地出让金、办理产权证等相关税费。2009年7月28日房屋交付后,张女士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该房屋。2010年1月6日,涉案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铁先生,登记的房屋坐落位置为北京市昌平区×,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另查,现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款发票、契税等相关税费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均由张女士持有。
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发票、收据、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权利证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张女士支付全部购房款及相关税费,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使用诉争房屋,持有房产证及购房票据等相关票据原件,同时结合证人证言,法院认为张女士与铁先生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协议,双方应依据借名买房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铁先生因拆迁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购买诉争房屋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现诉争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故张女士要求铁先生协助将北京市昌平区×房屋过户至张女士名下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在诉争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前,铁先生仍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张女士主张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铁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张女士办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驳回原告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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