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实际购房人不能依据借名买房协议主张出名人出卖房屋合同

发布时间:2019-06-11 浏览:


 
       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王女士诉称:
       原告与被告张女士系母女关系,2007年3月25日,原告出资,以被告张女士之名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单元xx的房屋。原告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后原告得知被告张女士于2009年4月28日经链家公司介绍,与被告谢女士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售给谢女士。原告认为被告张女士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房屋权利人,对该房屋没有处分权,被告张女士与谢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故原告依据物权法,合同法相关规定,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签订的关于北京市海淀区xx幢xx单元xx号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借名买房协议,协助原告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幢xx单元xx号房屋变更到原告名下;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女士辩称: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签署协议的时候,张女士告知了谢女士,这个房子是原告购买的,也跟中介公司说过。张女士长期在国外学习,当时买房,后来与谢女士签约,都是临时回国,都不是很清楚。她自己认为是她名字购买的房屋,她就有权处分房屋。综上,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谢女士辩称:
      第一,原告已经因为诉讼时效问题已经丧失了胜诉权。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是2009年4月18日签订,距今已经4年整,原告没有诉讼失效中断的证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二,原告至今为止包括被告答辩,都没有看到证据说被告张女士借名买房的事实告知谢女士。第三,原告的诉讼请求路径错误,本案合同已经被一中院二份生效判决确认合同有效,原告起诉合同无效,不应该另行起诉,应该通过申诉或者再审,来否定诉争房屋的合同效力。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7年3月25日,张女士与北京市御水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张女士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号楼xx层xx单元xx号房屋。2009年4月28日,张女士在链家公司的居间下,与谢女士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张女士将上述房屋售予谢女士。2011年,张女士诉至海淀法院,以开发商未办理房屋所在楼栋初始登记致使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为谢女士办理过户登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其与谢女士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海淀法院经审理后出具(2011)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了张女士与谢女士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谢女士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8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2)一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海淀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并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2013年8月,王女士以张女士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其与张女士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谢女士未参加该案诉讼。借名买房协议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母亲王女士以女儿张女士名义购房达成如下协议:母亲王女士与女儿张女士经协商,王女士出钱以张女士名义购买海淀区xx号楼xx层xx单元xx号、xx号两套房屋共计306万元。以作为日后王女士养老之用。此两套房屋只是王女士借名购买不算女儿张女士的个人财产,不经母亲王女士同意,张女士不得转租、转让、转卖该两套房屋,如有违约张女士将无条件协助,配合出资人变更房产人名于出资人名下(,)出资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本院经审理后出具(2013)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王女士与张女士于2007年2月20日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该判决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庭审中,王女士主张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其与张女士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故王女士为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张女士对房屋没有处分权,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上张女士的签名明显不一致,且房屋出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证明谢女士应当知道借名买房的事实,而且谢女士与其爱人徐迅名下有房产,根据北京市限购政策,谢女士没有资格购买其他商品房,王女士基于上述理由请求确认张女士与谢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张女士同意王女士的请求。谢女士不同意王女士的请求,谢女士主张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而且其与张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有效,其也不知道借名买房的事情,双方合同签订于限购政策出台之前,与限购政策无关,谢女士基于上述理由,认为其与张女士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款缴纳凭证、借名买房协议、民事判决书、费用清单、护照、装修协议、缴费记录、收据、租赁合同、传票、房屋买卖合同及网站信息、答复、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虽然王女士与张女士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被法院确认为有效,但并不能据此而否定张女士与谢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效力,故王女士以张女士对涉案房屋没有处分权为由要求确认张女士与谢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王女士主张谢女士无北京市购房资格一节,亦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综上,对王女士要求确认张女士与谢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王女士要求张女士履行《借名买房协议》,协助其将涉案房屋变更到其名下的诉讼请求,系王女士与张女士之间《借名买房协议》的履行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
 
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