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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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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2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二区12号楼27层x号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产权人变更为原告;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父女关系。2003年原告准备购买房屋,因年龄大贷款年限短,原、被告协商一致,原告借被告名义购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二区12号楼27层x号房屋,待诉争房屋可以过户登记时,被告再配合原告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登记。被告配合原告和北京顺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为536731元。原告缴纳了购房款、税费,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了诉争房屋的抵押贷款手续。2003年10月25号交房后,原告对诉争房屋装修入住至今。诉争房屋虽登记在被告郭x1名下,但由原告购买、装修并实际居住使用至今,原告是实际产权人,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拒绝配合,原告多次沟通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清事实,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郭x1辩称:
原告主张2003年原告准备购买房屋,因年龄大贷款年限短,原、被告协商一致,原告借被告名义购房,这不是事实。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原告主张的借名买房关系。被告认可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这是赠与关系,即购房的全部款项赠与给女儿,这是赠与,与房屋所有权无关。其次,原告主张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这种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这是以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本身否定的行为作为依据提起本次诉讼。因此原告起诉在事实上不具有借名关系,依据的合同关系是无效的。因此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郭x1系郭x2之女。2003年6月11日,郭x1(买受人)与北京顺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所购房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西苑二区12幢27层x号,房屋总价款为536731元。郭x1认可涉案房屋的全部购房款由郭x2支付。涉案房屋交付后,由郭x2出资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费及其他相关税费亦由郭x2支付。2004年8月16日涉案房屋取得所有权证书,登记所有权人为郭x1,登记房屋地址为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二区12号楼27层x号,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现涉案房屋产权证书及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等原始资料均由郭x2持有。对于郭x2出资的性质,郭x2主张是其借郭x1的名义购房,双方形成借名买房合同关系;郭x1主张是郭x2的赠与。2017年12月11日,郭x2申请进行购房资格审查,核验结果为初步核验通过。经询问,郭x2表示愿意承担涉案房屋过户所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及税费。
另查,郭x2于2018年1月23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查封了涉案房屋。郭x2支付了保全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专用发票、借据、住房保险保险单、保险业专用发票、存折、还款凭证、账户明细、房屋所有权证书、《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计划单、预定表、保修卡、《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订购单、《科宝洛尼厨卫家具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居然之家家居建材产品买卖合同》、《居然之家家具市场装饰材料买卖合同》、订货合同单、缴费通知单、购房资格审查结果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郭x2、郭x1虽未签订过书面合同,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及相关税费全部由郭x2支付,涉案房屋交付后,由郭x2出资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涉案房屋的原始购房手续由郭x2持有,能够认定双方形成
借名买房关系。
李松律师认为,郭x1主张郭x2的出资系赠与,无任何证据证明,赠与的情况下郭x1亦无任何必要将涉案房屋的全部购房手续交予郭x2保管,故法院对郭x1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因涉案房屋的原始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现涉案房屋取得产权证书已满五年,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郭x2具备在京购房的资格,亦同意承担过户所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故双方的
借名买房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之情形,应为合法有效之合同,合同的履行亦不存在障碍。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因此郭x2请求郭x1配合其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郭x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郭x2办理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二区12号楼27层x号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郭x2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