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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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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女士诉称:
黄x1与孙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二人,为黄x2、黄x3。我与黄x3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0年5月19日登记结婚。黄x1原承租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三街33号的房屋,因危房改造需出资购买回迁房。2000年11月4日,就此事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黄x1、孙女士、黄x3、黄x2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黄x3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开阳里二区2号楼16单元x号的回迁房,登记在黄x1名下,孙女士为共有人,在上述回迁房办理产权证之后立即将产权人变更为黄x3(或黄x4),黄x2放弃对回迁房的权利,黄x3一次性给付黄x2十万元作为补偿。因我与黄x3也无力支付房款,经公证处公证我与黄x1的关系,我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了公积金贷款6万元。黄x1和三被告为我出具证明,证明购房款是我与黄x3共同出资。此后,我与黄x3偿还了所有贷款,上述房屋于2003年8月28日取得产权证,为顾及家庭和睦和老人的感受,未强迫变更产权人。2007年8月11日黄x1去世,因顾及孙女士的感受,仍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现黄x3起诉我要求离婚,并掩盖诉争房屋为我们共同财产的事实,损害了我的利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决确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开阳里小区2号楼16单元x号房屋产权为原告和黄x3共同所有。
被告黄x3辩称:
第一、《协议书》本是黄x1、孙女士夫妇与儿子黄x3、女儿黄x2签订的家庭财产分配协议,目的在于协商解决黄x1夫妇晚年的居住及百年后财产的分配问题。第二、协议中约定给付黄x210万元,黄x3没有实际履行。孙女士、黄x3和黄x2已经达成协议,孙女士将出资款6万元返还黄x3,黄x3同意房屋不予过户,由孙女士继续使用或收取租金用于养老。第三、原告主张黄x3借用父母名义买房,但是没有提供借名买房协议或者其他证据,本案的诉争房屋为黄x1夫妇原有的右外西庄三街33号房屋拆迁所得,购买回迁房时支付了房款,还折抵了黄x1夫妇的工龄,并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第四,《协议书》房屋过户的条件没有成就。协议约定若黄x3不付给黄x210万元补偿金,父母有权不变更房屋产权,截至目前为止,黄x3与原告均未向黄x2支付任何补偿金,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过户。第五、原告是房屋贷款当事人,只能依据借款合同要求黄x1夫妇返还购房款,并非《协议书》中的当事人,现协议未履行完毕,黄x1的遗产房屋尚未分配,作为儿媳无权主张房屋所有权,更无权代替黄x3行使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权利。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孙女士、黄x2辩称:
2000年11月,黄x1夫妇位于右外西庄三街33号的房屋拆迁,签署了《开阳里住宅回购住宅预售合同》,购买诉争的房屋。计算回迁房价格时折抵了孙女士夫妇69年工龄,折抵后需支付房款79872元,其中2万元为黄x1、孙女士的共同存款,因原告享有公积金贷款资格,因此由原告和黄x1共同向银行办理了公积金贷款6万元,用于支付房款。孙女士已通过转账的方式于2015年2月16日将贷款的6万元归还黄x3。故诉争的房屋由黄x1、孙女士夫妇出资购买,登记在黄x1名下,享有完全所有权。协议中还约定黄x3出资购买回迁房,但是事实上只是向银行申请贷款6万元,而剩余的房款由孙女士、黄x1的共同财产支付。协议还约定黄x3应给黄x210万元补偿金,直至今日黄x3和原告都没有履行该义务。黄x1去世后,孙女士无法独立生活,退休金不足以支付日常或开支,最终约定诉争房屋由孙女士继承,以房养老,孙女士亦将6万元返还黄x3,黄x3、魏女士财产并未损失,因此原告无权主张房屋权利。
法院查明:
黄x1与被告孙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二人,即被告黄x2、黄x3。原告魏女士与黄x3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0年5月19日登记结婚。
2000年11月4日,黄x1与北京城市开发接团有限责任公司城区分公司签订《开阳里住宅区回购住宅预售合同》,购买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开阳里小区2号楼16单元x号房屋(下称x号房屋)。当日,黄x1、孙女士、黄x3、黄x2四人签订《协议书》,其上写明:“丰台区右安门外三街33号承租人为黄x1,现危房改造,因父母无力购买右外开阳里二区二楼16单元302室,其子黄x3愿有条件出资为父母购买此回迁房,购房款共柒万玖千捌佰贰拾元整。产权人为黄x1。出资条件为:1、产权人黄x1、房产共有人孙女士共同承诺:此回迁房办理房产证后,立即将产权人变更为黄x3(或黄x4)。如产权因外界因素不能变更,父母可以以立遗嘱方式将此二居室赠给黄x3(或黄x4)。2、父母在有生之年有优先居住此二居室的权力。3、在黄x3未成为此二居室产权人之前,父母共同承诺不得因任何理由将此二居室转给其它人或变卖;黄x2承诺在黄x3没有变更为此房产权人之前,不得因任何理由与黄x3争此房产权,只能得到补偿金。4、在此二居室产权转为黄x3同时,黄x3承诺一次付给黄x2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此款数永不变,作为黄x2放弃此二居室权力的补偿。黄x2在得到补偿金后立即将户口迁出。5、父母承诺负责监督此条(第4条)执行,若黄x3不付给黄x2壹拾万元整补偿金,父母有权不变更房产权为黄x3。……”下方有黄x1、孙女士、黄x3、黄x2的签字。同时,黄x3、黄x2给出具《声明》,表示黄x3应给付黄x2十万元的补偿金,黄x2在收到后放弃房屋的一切权利。魏女士、黄x1、孙女士、黄x2、黄x3共同签订《购房出资证明》,其上写明:“丰台区右外西庄三街33号危房改造。承租人为黄x1,回迁楼房二居室一套。地址为开阳里二区二号楼十六单元302室(丙B)。由黄x3和爱人魏女士共同出资购买此回迁房。购房款共柒万玖千捌佰贰拾元整(79782)。”下方有魏女士、黄x1、孙女士、黄x2、黄x3签字确认。魏女士与黄x3、黄x1于2000年11月10日前往北京市宣武区公证处对双方关系进行了公证,2000年11月23日,黄x1、魏女士作为借款人与建设银行北京丰台支行签订《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贷款六万元用于支付x号房屋的剩余房款。对于房屋出资的情况,魏女士表示均由其与黄x3共同出全资购买。黄x3表示首付款2万元由黄x1支付,并提交了其自书的《购房款证明》,拟证明从黄x1、孙女士手中拿到二万元现金用于支付x号房屋的首付款及余下购房款。并表示由魏女士、黄x1到银行交纳的首付款,魏女士对此不予认可。对于贷款的偿还,双方均表示由魏女士、黄x3共同还款。x号房屋于2003年8月28日取得产权证,登记在黄x1名下。黄x1于2007年去世,房屋产权一直没有变更。2015年2月14日,孙女士的账户内存入60000元,并于2月16日转账至黄x3的账户内,黄x3表示该60000元转账即为孙女士将贷款返还黄x3、魏女士。
另,双方均认可尚未给付黄x2补偿金10万元,魏女士于庭审中表示已将补偿金10万元准备好,可以随时给付黄x2。查明,x号房屋自入住后一直由魏女士、黄x3居住、使用,魏女士在牛街的房屋拆迁后,黄x1夫妇搬到拆迁的房屋内居住。现魏女士、黄x3感情破裂,离婚案件正在进行中。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李松(18610907432)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x号房屋是否符合借名买房的关系。借名买房应符合如下条件:1、是否对
借名买房的事实由买房人和借名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2、借名买房人是否实际出资购买房屋;3、借名买房人是否实际居住、使用房屋;4、其他必要的辅助条件及事实。就本案来看,李松认为构成
借名买房关系,具体理由如下,其一、
借名买房人黄x3、魏女士与实际产权人黄x1、孙女士及利害关系人黄x2就房屋的出资、权属、居住和补偿均达成了一致的书面协议,协议中确定由黄x3有条件购买x号房屋,条件即为在产权证下发后,由原产权人黄x1、孙女士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且为了保证黄x1、孙女士的实际权利,同意二人在有生之年优先居住该房,对于利害关系人黄x2亦做出了补偿承诺。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魏女士虽然未实际参与协议的制定和签字,但根据其此后的出资和贷款行为,且当时其与黄x3婚姻关系较为稳定,可以认定此协议系黄x1一家、黄x3一家及黄x2共同做出的,魏女士作为房屋的共同出资人应享有与黄x3同样的权利。其二、x号房屋的出资情况,双方对此意见不一,并各自提供了证据,在魏女士、黄x1、孙女士、黄x2、黄x3共同签订《购房出资证明》中,明确写出x号房屋的房款79872元,由魏女士和黄x3共同出资,黄x3所提交的《购房款证明》,为其个人书写,魏女士不予认可,魏女士所提交证据的证明效力明显大于黄x3,且根据黄x3所述,黄x1将现金2万元给到其手中,但是由魏女士和黄x1共同前往银行交纳首付款,不符合正常的行为逻辑,即使黄x1确实将2万元现金交到其手中,但其没有证据证明将该2万元交到魏女士手中,因此法院认定魏女士、黄x3出全资购买了x号房屋。其三、根据庭审调查的结果,自x号房屋入住后,魏女士和黄x3就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并承担该房屋的必要费用。最后,黄x1夫妇虽然未按协议中约定实际居住在x号房屋内,但为了保障两位老人的居住权,魏女士将自己牛街拆迁的房屋腾出给黄x1夫妇居住、使用,保障了老人的居住权,因此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另,
李松律师认为,需要指出的是,协议中约定应给付黄x210万元补偿款,魏女士亦同意随时给付该款,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对于黄x3提出协议条件未成就的辩解意见,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变更房产的同时给付黄x210万元补偿款,未变更之前,魏女士亦有理由不给付补偿款,此并不能导致房屋产权不能过户。对于黄x3提出孙女士已在庭审前将6万元贷款偿还,其与魏女士的利益并无损失,故不要求变更房屋产权,对此,法院认为,房屋购买时间已经将近十五年,由于物价上涨和房产价值飙升,魏女士对于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应含有房屋的增值,而不仅仅是贷款的返还,且贷款还附有利息,现在魏女士、黄x3离婚诉讼进行中,仅以转账六万元即认为孙女士对此不负有责任,显失公平,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开阳里小区2号楼16单元x号房屋归原告魏女士、被告黄x3共同所有。
二、原告魏女士、被告黄x3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告黄x2房屋补偿款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