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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产纠纷案例

离婚时给女儿的房子,能否反悔?

发布时间:2018-10-15 浏览:

【案情简介】
        张大明与陈珍经人介绍结婚,过了一年有了女儿张洁。张大明因为工作原因经常需要出差,久而久之,夫妻感情破裂,张大明提出离婚,当时张大明有一套婚前的个人所有的305号房,陈珍要求将305号赠与给女儿张洁,作为离婚的条件,张大明同意了,在民政部门留存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上约定305号房归张洁所有。离婚后,陈珍带着女儿回到了父母的住处,因为张大明在北京没有其它住房,仍然住在305号房。过了两年,陈珍突然从朋友处得知张大明找了个女朋友,准备结婚。陈珍找到张大明,希望将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避免其再婚后,因为房子的事情出现纷争。但张大明躲着不见陈珍,陈珍来到305号房,才发现张大明私自把房子卖了,又买了一套新的房子作为自己未来的婚房。陈珍非常生气,终于找到张大明,质问其凭什么将属于女儿的房子进行出卖。张大明反称,305号房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同意赠与给了女儿,但只要没有过户,自己有权撤销赠与。陈珍明白,只能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经人介绍,找到本报的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找专业的法律意见。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听了陈珍的叙述,看了相关的材料之后分析道,张大明私自出卖305号房屋损害了张洁的合法权益,虽然房屋属于张大明的个人婚前财产,但其与陈珍离婚时,已经将房屋赠与给张洁,而且这种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赠与人不可单方撤销。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分为一般赠与与附义务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这也是张大明主张其具有撤销赠与权的原因所在。但本案中的赠与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将房子赠与给张洁,是陈珍同意与张大明离婚的前提条件,当陈珍同意离婚之前,张大明违背承诺,私自出卖房屋,是对当时其与陈珍共同达成的离婚条件的违背,是一种不守诚信的违约行为。故,当赠与的所附条件已经成就时,赠与人没有单方撤销赠与的权利,张大明私自卖房,损害了张洁的权益。
        陈珍提出,既然张大明不能单方撤销赠与,那是否可以主张张大明与买房人的合同无效,将房子要回来。李律师指出,因为房本登记在张大明名下,权属记载又为单独所有,买房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双方又办理了过户手续,故根据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只要买房人是善意的,不知道张大明已将房屋赠与给了张洁,那么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法律保护买房人的合法权益,买房人成为305号房屋的所有权人。
        李律师也指出,不能追回房屋并不代表张洁不能向张大明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因为张大明私自卖房,损害了张洁的合法权益,故张洁可以向张大明主张购房款。当然,因为张洁还未成年,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陈珍作为张洁的监护人,可以代理张洁诉至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听了李律师的分析,陈珍表示非常感谢,心里的一块石头算是落了地。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普通赠与,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是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成就时,赠与人不能单方撤销赠与;除此之外,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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