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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产纠纷案例

父母出首付款买的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8-10-22 浏览:

【案情简介】
         张晓丽与陈帅是大学期间的男女朋友,毕业后都在北京工作,陈帅是北京本地人,张晓丽进入事业单位取得了北京户籍。2011年,二人步入婚姻殿堂,居住在陈帅家的老房子里。二人结婚前,张晓丽的父母考虑到女儿一人在外,若以后只能住在夫家的房子里,心里没有依靠,决定出个首付为女儿买套房,银行贷款由女儿自己还。故婚前,张晓丽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506号房屋,约定房屋总价款200万,首付款100万元,银行贷款100万元。张晓丽父母支付了首付款,婚后房本才办下来,登记在张晓丽个人名下,银行贷款由张晓丽与陈帅一同偿还。陈帅的工作需要他经常出差应酬,久而久之,张晓丽与陈帅感情破裂,2018年,二人决定离婚,但对506号房屋的产权分割出现了纠纷,陈帅认为506号房是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自己占有房屋50%的产权份额。而张晓丽认为房子属于自己单独所有,婚前签订的购房合同,支付的首付款,自己可以把陈帅所付的还贷部分还给他。二人闹的不可开交,无法协商一致,陈帅起诉到法院,张晓丽经人介绍,找到本报的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听了张晓丽的陈述,看了相关的材料之后分析道,506号房既不属于张晓丽与陈帅共同共有,也不属于张晓丽个人所有,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305号房登记在张晓丽名下,婚前签订的购房合同,张晓丽父母支付的首付款,故父母的出资应看作是张晓丽的个人赠与。因房屋上有银行贷款,张晓丽与陈帅共同还贷,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对应的房屋价值应看作是二人的共同财产。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故根据上述第10条的规定,适宜将二人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价值看作共同财产。
        若房子判决到张晓丽名下,张晓丽需给陈帅多少钱的补偿?李律师算了一个账,房屋总价200万,首付款100万,银行贷款100万,现在房屋市值400万元,张晓丽父母帮其支付的100万购房款,占到了房屋总价款的50%,因此这50%的产权份额,应归张晓丽个人所有。张晓丽与陈帅二人共同还贷100万元,还贷部分占房屋总价款的50%,因此双方又各占房屋产权25%的份额,最终,张晓丽占房屋75%的份额,陈帅占有房屋25%的产权份额,房屋应归张晓丽所有,张晓丽应补偿给陈帅100万元(400万元的25%既100万元)。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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