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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产纠纷案例

同居期间购买的婚房,归谁所有?

发布时间:2018-05-01 浏览:

【案情简介】
    张青与宋娜就读同一所大学,经朋友介绍谈起了恋爱,与大多数毕业就分手的情侣不同,毕业后,二人一同来到北京工作,为双方未来的幸福生活而拼搏。宋娜进了一家北京的事业单位,解决了户口的问题,张青进了一家外企,薪资水平非常可观。过了几年,经过爱情的长跑,二人决定结婚。但结婚就得买房,市场上寻寻觅觅,二人决定购买位于朝阳区的502号房,因为张青家境不错,故张青父母主动提出为小俩口出房子的首付款。正好2011年出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非北京户籍须连续在北京缴纳五年(含)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才能获得购房资格。根据该规定,张青没有购房资格,但因宋娜系北京户籍,想着反正以后都是一家人,故决定以宋娜的名义购房,将房子登记在宋娜名下。房子总价80万元,首付款24万元,以宋娜名义贷款56万元。房子买好之后,二人进行了装修入住,并同时筹划着婚礼的事情。天有不测之风云,张青受朋友蛊惑迷上了网络赌博,并从此一发不可收拾,不仅输掉了多年的积蓄,更是输掉了意志力与志气,脾气变得非常暴躁,也失去了自己的工作。宋娜偿还着银行月供,试图拯救这段似乎就要完结的感情,但没想到输红眼的张青要求将502号房卖掉,用于其挥霍。不得已,宋娜决定放弃这段感情,分手谈到房子问题时,张青主张房子全归自己,当时只是借了宋娜的名,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出的,当时因为限购,所以借用宋娜的名义购房,双方是一种借名行为,502号房屋与宋娜没有任何关系。张青所说是否存在道理,到底自己对房子是否存在权益,宋娜心中无底,经人介绍,找到本报的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听了宋娜的叙述,看了相关的材料之后分析道,宋娜与张青共同拥有502号房,而非归张青一人所有。原因在于,买房的目的在于结婚,买房之后二人已在502号房实际居住在一起了,张青的父母出的首付,该首付应视为张青的个人出资,而宋娜实际偿还银行贷款,两人都实际出资,因此502号房屋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张青的父母关于首付款的出资实际上是对张青个人的赠与行为,不是对双方的赠与行为,该出资和宋娜之间也不形成借贷关系,因此在双方分手后,应算作张青的个人出资行为。虽然房屋登记在宋娜个人名下,但由于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双方是一种共同购买行为,且双方没有约定具体产权份额,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确定份额,公平合理。因房子登记在宋娜名下,分割财产的时候,对于张青所拥有的产权份额,宋娜可给予对应的补偿,房子归自己全部所有。
    张青主张借名买房没有依据,首先购房款并不是其全部支付,其次房子交付之后并非由其一人控制使用,购房合同、契税发票等相关材料也不掌握在其手中。当时其和宋娜已到谈婚论嫁程度,借名买房不符合社会情理,共同购买婚房才是客观事实,也符合社会一般情理。故张青主张借名买房,502号房属于其一人所有,既没有事实依据,亦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一段圆满的感情,需要双方的共同经营,同时房子的产权份额、产权归属,涉及的因素很多,出资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遇到纠纷,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建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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