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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房承租人及公房拆迁纠纷案例

丈夫私自卖房,妻子如何要回?

发布时间:2018-08-06 浏览:

【案情简介】

2016年的某一天,陈莉在家打扫卫生时无意翻出了一份协议,协议上写明因北京某区拆迁,秦军获得购买某小区一套安置房的机会,现愿以50万元的价格将拆迁安置房转给秦莉,签订协议时房屋的市值约为90万元。看到协议之后,陈莉简直如遭霹雳,丈夫秦军竟然背着自己将房子卖给了姑姐秦莉。原来2008年,秦军父母的房屋拆迁腾退,拆迁时父母虽去世,但父母留有遗嘱,拆迁的房屋归秦军所有,在兄弟姐妹都认可遗嘱的前提下,秦军作为被拆迁安置人有权购买一套80平米的安置房,购房款50万元直接在拆迁款中抵扣,但秦军未与陈莉商议,就将房子卖给了姐姐秦莉,协议签订后,秦军要求开发商直接将房屋的产权证办到了秦莉名下,现在这套安置房已价值800多万人民币。

面对陈莉的愤怒,秦军承认了全部事实。原来,当秦军获得该安置房时,秦莉找到秦军,担心秦军夫妇关系不好,如果以后离婚,陈莉还得分走一半,不如秦军把房子卖给自己,房子总归还在老秦家人手里。秦军从小听姐姐的话,想了想,姐姐说的有道理,虽然卖的便宜些,但自己还能得50万元的购房款,如果房屋过到自己名下,以后离婚,房产会被配偶分走一半,于是就将房产卖给了姐姐。

陈莉非常生气,找到秦莉予以质问,要求秦莉返还本属于自己的房子。但秦莉面不改色,声称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是自己的,再说因拆老秦家的房子获得了这套安置房,房子跟陈莉一点关系也没有。房子到底有没有自己的份?抱着疑问,经人介绍,陈莉找到本报的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听了陈莉的陈述,看了相关材料之后分析道,秦军和秦莉私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损害了陈莉的合法权益,陈莉可主张协议无效,要回房子。

李律师具体分析道,因老房子拆迁,秦军作为被拆迁安置人获得了购买安置房指标的权利,购房款已在拆迁款中折抵,故房屋已由秦军购买,因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故此房屋应属于秦军、陈莉的共同财产,若要处分须经二人一致同意,故秦军无权私自出卖此房。

秦莉作为秦军的姐姐,明知此房属于秦军、陈莉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仍然蛊惑秦军出卖此房,并且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由此可见秦莉是一个恶意的购买人。秦军、秦莉恶意串通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损害了第三人陈莉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故此协议应是无效的。因房屋转让协议无效,故秦莉因此协议而获得房屋的产权也就失去了合同依据,房屋应归陈莉、秦军共同所有

陈莉听了李律师的分析之后,心里有了底,同时提出,若房屋转让协议被法院确认无效,秦莉能否主张房屋升值的部分。李律师指出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要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秦莉在此转让协议中存在明显的恶意,故其应承受协议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法律不保护恶意之人。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房屋作为家庭重要财产,有效处分建立在全部所有权人一致同意的基础之上,同时,第三人若非善意,并不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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