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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房承租人及公房拆迁纠纷案例

儿子不孝,赠与的房子能否要回?

发布时间:2018-07-31 浏览:


【案情简介】                                    
        沈大成有一独子名叫沈小成,此子中年所得,从小溺爱,养成了少爷脾气。沈小成高中肄业,眼高手低,人到中年仍然一事无成,既未成家亦未立业,生活上时不时还得父亲接济。2015年某一天,沈小成突携一女找到沈大成,说要结婚,大成自然高兴不已,但小成提出,丈母娘同意结婚的条件是二人得有自己的房子。大成一想,站在未来亲家角度考虑,此要求是合理的,但让小成自己买房子,他没有这个经济能力,考虑到北京高昂的房价,自己也没有能力支援儿子买房,只能将自己名下的唯一一套房子给儿子当婚房了。大成讲出自己的想法,小成自然欣然同意,但小成提出,丈母娘要求房本上必须得有媳妇的名。因为独子,又是这么一个儿子,没有办法,只能以赠与的方式将房子过户到了儿子、儿媳的名下,但过户之前,大成留了一个心眼,和儿子、儿媳签订了一个协议,约定儿子、儿媳要孝顺,好好照料父亲的生活,不然的话,房子还是大成的。过户之后,小成顺利结了婚,但没过多长时间,小成夫妇就与大成产生了矛盾,小成更是对父亲动了手,直到派出所民警来了才停手。大成彻底伤了心,表示收回自己的房子,让小成夫妇搬离。但反而被呛,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该搬走的应该是大成。大成伤心又生气,房子虽然过户到了不孝子二人名下,可当初双方是有协议的啊,怎么反倒自己要搬走呢?抱着疑问,经人介绍,大成找到本报的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听了大成的叙述,看了相关的材料之后,首先表示了对大成的同情,小成夫妇太不像话,中国自古以孝立国,哪有动手打父亲的道理!其次,李律师表示,大成可以要回自己的房子,原因就在于其和小成夫妇过户之前所签订的协议。
        虽然大成将房子过户到了小成夫妇名下,房子的产权人是小成夫妇,但是大成是以赠与的方式将房子过户到的小成夫妇名下,且此赠与为附义务赠与,义务是小成夫妇必须要孝顺父亲大成,此有大成与小成夫妇所签订的协议为证。但小成夫妇非但没有孝顺,反而直接动手殴打老人,此有派出所的出警记录为证,小成夫妇根本没有履行此赠与合同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为小成夫妇没有履行孝顺父亲的义务,可作为赠与人的大成可以撤销赠与。但同时李律师指出,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该撤销权就不受法律保护了,故大成要行使此撤销权,需要注意时间。
        李律师指出,大成行使撤销权之后,之前将房子赠予给小成夫妇的行为就无效了,房子自然再回到大成名下,大成重新成为房子的产权人,有权要求小成夫妇搬离房子。
大成听了李律师的分析,心里有了底,但也指出,实在是儿子、儿媳太不孝顺,故得要回房子,但即使要回房子了,唉,哪还能真轰他们走啊。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普天下的子女,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养育之心,重在千里,不孝之人,何以在社会立足!同时,李律师指出,赠与分为一般赠与、附义务赠与、附条件赠与,不同类型的赠与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赠与之前,最好询问专业人士的意见,设置一个对自己有利的赠予合同,好让事情留有余地!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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