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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房承租人及公房拆迁纠纷案例

购买公房折算的工龄,算作遗产吗?

发布时间:2018-08-20 浏览:


【案情简介】
       1992年,经人介绍,吴淑珍与钱明在各自丧偶的情况下再婚,结婚后,二人住在钱明承租的单位的305号公房内,1997年单位房改,总房款3万元,折算了钱明亡妻张丹的30年工龄,优惠了1万元,房子登记在钱明名下。2014年,钱明病重,吴淑珍全心全意进行照料,钱明非常感动,就列了一个遗嘱,写明305号房产由吴淑珍与女儿钱小丽各自继承50%。2015年,钱明因病去世,办完丧事之后,从国外回来奔丧的钱小丽要求吴淑珍配合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并从该房搬离,理由是305号房由自己的父亲购买,折算了自己母亲的工龄,这个房子与吴淑珍一点关系也都没有。对于钱小丽的做法,吴淑珍非常生气,拿出了钱明生前留下的遗嘱,要求房子有自己的四分之三,但钱小丽却声称当时钱明已经生病住院,意识糊涂,没有独立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故此遗嘱即使真是钱明写的,也是无效的。面对钱小丽的言之凿凿,吴淑珍有些胆怯,难道房子真没自己的份吗,自己辛辛苦苦照顾钱明,难道最后落下一个被扫地出门的境地吗?经人介绍,吴淑珍找到本报的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听了吴淑珍的陈述,看了相关的材料之后分析道,钱小丽无权要求吴淑珍配合将305号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事实上,吴淑珍拥有305号房屋的大部分产权。1997年房改时,钱明用其和吴淑珍夫妻共同积蓄出资购买305号房,虽然房子登记在吴明一人名下,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若无特别约定,夫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故305号房属于吴淑珍与钱明的夫妻共同财产。至于,钱明所列的遗嘱,从形式上看,属于自书遗嘱,从内容上看,表面钱明希望将自己对305号房所拥有的产权份额由吴淑珍与钱小丽各自继承50%。至于遗嘱效力,根据当时钱明的病例,虽生病住院,但大脑并没有毛病,意识是清楚的,故不可因当时钱明有病就推定其当时订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此遗嘱,李律师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至于钱小丽主张购买诉争房屋折算了其母亲的工龄,该折算的工龄是否应看作是张丹的遗产,过去司法实务没有一个明确的官方意见,但201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该解答第6条约定: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计算参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的房屋市值)×房屋现值。故根据此规定,张丹的工龄折算了1万元的购房款,而当时305号房屋的市场价值大概是5万元(规定中的市价指的是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不是购买时的价款),故305号房屋的20%的产权份额应属于张丹的遗产,剩余的80%的产权份额应属于吴淑珍、钱明的夫妻共同财产。钱明、钱小丽作为张丹的法定继承人,各自继承10%的产权份额,故在钱明去世前,钱明拥有房屋50%的产权份额,吴淑珍拥有40%产权份额,钱小丽拥有10%的产权份额。钱明去世后,根据遗嘱,钱明所拥有的50%的产权份额由吴淑珍、钱小丽各继承25%。最终,吴淑珍拥有65%产权份额,钱小丽拥有35%的产权份额,钱小丽无权要求将房屋过户到其一人名下,并要求同为产权人的吴淑珍搬离此房。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购买公房时折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应看作其遗产,故在遇到折算工龄的房屋继承纠纷中,及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有利于将复杂的继承纠纷抽丝剥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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