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先生从小成绩优异,大学读的名校之后被国家公费派到国外留学,博士毕业后,王先生放弃了国外企业提供的条件优厚的工作机会,毅然回到国家的某科研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工作几年后王先生不仅科研成绩出色,也娶妻生子成为人生赢家。正好那时候单位有福利分房的政策,于是2005年,王先生就以成本价购买了之前承租的单位的公房。2009年的时候,王先生离开了科研单位到了一所高校任教,一边教书育人一边继续从事科研工作。到了2010年,王先生听原来的同事讲现在可以办理房产证了,他们的房产证都已经办下来了,于是找到原单位要求办理房产证,但是单位明确拒绝了他,理由是单位有规定,没有连续工作满15年离开单位的,房屋一律按借用处理,故单位不仅拒绝办理过户,还要求王先生腾房。而且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买卖是要签订书面合同的。王先生听到这个理由,彻底懵了,虽然自己没有和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已经支付了房款,单位也收了购房款,将房子交给了自己。此外,怎么自己辞职还能够成为单位拒绝为自己办理房产证的理由?甚至还让自己离开属于自己的房子!王先生决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原单位诉至法院,并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该单位配合王先生办理房屋房产证。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结合案件材料以及自己多年处理房产纠纷的经验分析道,该单位拒绝给王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并没有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
首先,虽然王先生本案中王先生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那么该房屋的产权就应当归王先生个人所有。至于双方至今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其责任在于王先生的原单位一直拖延补办的时间。王先生的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王先生办理房产证。
其次,虽然王先生与该单位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购房协议》,但这并不能作为腾房的理由。王先生已经依约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单位也收取了,表明王先生与单位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且王先生居住了很多年,单位也从未表示异议,因此单位以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购房合同作为腾房的依据是有悖于法的。何况书面购房合同不是唯一证据,购房收据也可以证明。
最后,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单位从未明示且告知王先生,若其未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故单位不能事后单方将此作为一个合同解除的条件。至于王先生没有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也并不是一个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故单位并不能以此理由为托词,拒绝配合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而王先生并没有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将房屋转手给他人,而是自用,并不符合腾房的条件。该国企单位制定的有关“工作未满十五年住房按借用处理”的文件,由于超出了国家的房改政策,所以不具有合法性。
像王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是普遍存在的,职工与单位之间在购房时并未签订购房合同,单位也没有向职工发放产权证。但即使职工没有取得产权证,只要能拿出购房时的收据,同样可以证明双方已存在的买卖关系,单位当然也就无权收回已售出的房子。另外,单位以服务年限对职工取得权属来进行限制,有悖国家的房改政策。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遇到房产纠纷要向王先生一样,及时专业的法律人士的帮助,才能尽可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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