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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央产房纠纷案例

置换的公房不给过户,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7-11-30 浏览:


【案情简介】
        2000年张三所承租公房拆迁,在昌平被回迁安置了一套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三居室,但是张三的女儿正处于上学的年龄,张三想让女儿在市区上学,于是就想着怎么拿这套三居室与他人进行房屋的置换。正好张三的一个朋友的父亲李四,退休了,想到自然环境更好的郊区去安度晚年,而李四正好在市区有一套一居室的学区房,于是两人一拍即合,决定将各自的房屋进行置换,但毕竟三居室和一居室的建筑面积存在不少的差距,于是两人进行商量,按照房屋的市场价格补一补差价,于是李四给了张三3万元人民币的房屋差价。因为当时三居室是回迁安置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房产证还没有办理下来,而李四的一居室是央产房,暂时还不能进行上市交易,所以双方就商定,等可以办理房屋过户了,双方相互配合进行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于是房子置换后,张三搬到李四的一居室居住,女儿也就近上了非常好的中学,而李四搬到张三的三居室居住,享受着郊区良好的生态环境。2005年的时候,三居室的房本下来后,张三配合李四进行了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但是到了2013年的时候,一居室可以进行上市交易了,张三找到李四,要求李四配合进行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但是李四却托词该房是央产房,单位对其上市交易有限制条件,该房不能出售给其单位以外的人员。张三听到这彻底懵了,并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进行法律上的咨询。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综合案件材料分析道,张三和李四签订的置换协议中涉及到的房子的性质比较特殊,三居室是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回迁安置房,一居室是央产房。张三想要李四配合其进行该一居室的权属转移登记,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双方之间的置换协议是有效的,二是央产房一居室具备上市交易过户的条件,而且可以过户到社会的普通公众。首先分析置换协议,该置换协议出自张三、李四二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至于房子是否可以进行上市交易,三居室的回迁安置房虽按经济适用房管理,但是已经具备过户的条件,双方已经完成了过户。至于一居室的央产房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是否可以向社会公众予以出售要看原产权单位的意见,李律师通过实地咨询原产权单位,得知该一居室央产房可以向单位以外的其它公众予以出售,李四所说该房不能向单位以外职工出售的信息是错误的,故张三可以根据其与李四签订的换房协议,要求李四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配合其进行该一居室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房子的性质不同,相应的上市交易的条件也并不相同,很多人不知道房子的性质导致不清楚相应的房屋上市交易条件,比如本案中的央产房,很多人就并不清楚央产房的性质。央产房属于在京单位所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对于不能上市的央产房是不能买卖和交易的。例如本案中的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三居室,就与一般的商品房不同,其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周期相比商品房要长,因其土地是国家划拨,所以出卖的时候出卖人要交纳一定的土地收益。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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