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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纠纷案例

房屋买卖已多年 卖方配偶不认账

发布时间:2017-09-26 浏览:


        李松律师(18610907432)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案情简介】
        2007年赵某与鲁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约定,赵某因拆迁,现有就地安置回迁房一套位于东城区某小区的3号屋,赵某同意将该房出卖给鲁某,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协议签订之后鲁某一次性付清购房款50万元人民币,并于2009年开始装修并入住该3号屋。2013年的时候赵某的配偶李某突然将赵某、鲁某诉至法院,以该房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赵某出卖该房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赵某与鲁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双方诉讼主张】
         李某主张,3号屋系其和赵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将该房出卖时自己并不知情,也并不同意,现在亦不追认赵某的卖房行为,故赵某未经其同意就出售该房屋已构成无权处分,所以赵某与鲁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赵某主张,李某所述属实,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鲁某主张,3号房屋系赵某拆迁取得,现已经下发房产证,但赵某尚未领取。同时李某对赵某出卖该房屋是知情且同意的,当时在赵某找不到买家的情况下,通过鲁某的姐姐介绍,鲁某购买的此房屋,且从2009年自己居住到2013年的多年间,李某并没有对该房子进行主张过任何权利,而是在房屋价格大涨的时候,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否认协议的效力。
【律师分析】
        鲁某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聘请李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李松律师在法庭上指出,赵某于2006年的时候与开发商签订了关于3号屋的《就地安置住房预售合同》,该购房合同明确载明了3号屋的房号、面积及购房款数额等相关情形,李某对购买该3号拆迁安置房屋一事明显知情。后赵某才将该3号屋出售给鲁某,鲁某随后对该房装修并入住。购房属于家庭生活中的重大财产处分事项,在婚姻关系存续至今的情形下,李某对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知情,对所购房屋的细节亦应有着明确而清晰的了解与认知。在赵某将房屋卖给鲁某后,李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3号房屋以所有权身份进行过相应的占有、使用等管理支配行为或给予应有的关注,李某的这种在家庭重大财产上的不积极行为与常理明显不相符合。现在鲁某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且实际居住使用该3号房屋多年,李某对此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亦没有证据证明赵某与鲁某就交易3号屋一事存在恶意串通,而且根据当时的3号房屋同地段的商品房的价格,50万的购房款是一个正常的、市场化的购房价格,出售该房并没有损害房主的利益。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李某以赵某出卖3号屋没有处分权为由,主张赵某与鲁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自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近些年来北京的房价大涨,导致前些年间房屋的出卖人后悔不已,在房屋买卖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情形下,出于心理的不平衡,部分房主会对协议进行反悔,从而导致大量纠纷的出现。同时,遇到房产纠纷时,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通过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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