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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房承租人及公房拆迁纠纷案例

置换的房屋对方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7-04-11 浏览:

置换的房屋对方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案情简介】
       2002年刘强承租的房屋拆迁,按照拆迁政策外迁给刘强安置一套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三居室。刘强的女儿在原房屋附近上小学,外迁的房屋比较远,刘强就想将安置的三居室卖掉,在学校附近再买一个面积小的学区房。刘强的同事王琳对刘强说,其父亲王建国在学校附近有一套一居室,老人年龄大了想换套大面积的房屋养老,不如双方置换一下房屋,按照市场价值补一下差价。 刘强看了王建国的房子,虽然面积小了些,但非常方便孩子上学,于是同意和王建国置换房屋。
刘强和王建国签订房屋置换协议,约定刘强以拆迁安置的三居室和王建国位于某处的一居室置换,王建国支付刘强5万元差价款,支付差价款当日刘强将三居室交付给王建国,王建国于刘强交房后3日内结清水电煤物业等,并将一居室房屋交付给刘强。因一居室是央产房暂不能过户,待能办理过户时王建国无条件配合刘强办理过户手续。三居室房本下来后刘强应无条件配合王建国办理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2005年三居室房本下来后,刘强将房屋过户给王建国。2014年刘强听邻居说登记在王建国名下的央产房可以办理上市手续,对外可以过户了,刘强便联系王建国什么时间方便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王建国以各种理由推脱,之后刘强再给王建国打电话,王建国就拒接电话了.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刘强和王建国签订的置换协议涉及的两套房屋性质比较特殊,刘强能否要求王建国履行合同义务,要具体看置换协议是否有效,且是否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况。
      刘强拆迁取得的三居室是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非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不受限制,虽然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取得房本,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王建国的一居室系央产房,在签合同时暂时不能上市交易,该房屋在最初是不允许买卖及置换的,但随着政策的变化,到了2014年以后,单位同意该一居室市交易了,双方置换房屋的合同目的是可以实现的。刘强和王建国签订置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没有违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房屋置换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
       现一居室已能够上市交易,符合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的条件,王建国应办理央产房上市手续,并配合刘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果王建国仍然拒绝配合刘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刘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王建国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松律师同时指出,央产房属于在京单位所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对于不能上市的央产房是不能买卖和交易的。如果房价上涨后,出卖人反悔,以房屋不能上市为由来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对于仍然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央产房,有可能会以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最终判决解除双方所订立的合同。由于央产房不能上市,也无法确定房屋的市场价值,买受人在合同解除后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升值利益的诉求,存在一定的障碍。因此对于不能上市的央产房不要购买或者进行置换。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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