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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房承租人及公房拆迁纠纷案例

房屋的居住权人该如何进行维权

发布时间:2017-07-24 浏览:

    【案情简介】

     刘老先生有三个孩子,大儿子刘江、二儿子刘海和小女儿刘慧。

2000年,刘老先生承租的公房拆迁,。刘老先生作为被拆迁人和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安置人口另有刘老先生、儿子刘江和女儿刘慧。拆迁单位给刘老先生一家安置了201号和202号两套承租公房,201号房屋由刘老先生承租,202号房屋经刘老先生同意由刘江承租,两套房屋均由房管所管理。

2010年,两套承租公房可以购买产权,刘江购买了202号房屋的产权,房屋登记在刘江名下。刘老先生未购买201号房屋,仍由刘老先生承租。

2015年刘老先生去世,刘慧要求分割两套房屋,刘江表示202号房屋已经为产权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和刘老先生没有关系。刘海表示,201号承租人已变更至自己名下,且承租的公房并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原来在2010年,为了孙女上学,经过刘老先生同意,刘海和孙女户口迁入201号房。刘老先生去世后,刘江、刘海及刘海的孙女的户口在201号房屋内,经过刘江和孙女的同意,刘海将201号房屋的承租人变更至自己名下。

刘慧认两套房屋都是拆迁得来的,拆迁时安置三个人,既然刘江得了一套,那么另外一套就应当有自己继承,因此想通过起诉要求将201号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自己。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刘慧想将201号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自己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的变更与否,只能是符合变更条件的人向公房产权单位申请,由产权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变更或不变更。

根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规定,原承租人去世的,由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二年以上与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刘江、刘海和刘海的孙女户口在201号房屋内,刘海经过刘江和孙女的同意将201号房屋予以变更,其变更承租人符合相关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刘海即为201号房屋合法的承租人。

202号房屋承租人为刘江,依照相关规定,承租公房只能出售给承租人,刘江以成本价购买202号房屋产权,并不需要经过刘老先生和刘慧同意,刘江取得202号房屋产权不存在任何瑕疵,该房屋所有权人为刘江,和刘老先生无关,并不属于刘老先生的遗产。

李松律师表示,虽然201号、202号房屋都是基于拆迁取得的,刘慧也是拆迁被安置人口,但刘慧对拆迁所得的房只享有居住使用权利。刘慧认为其作为拆迁安置人口应继承201号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公房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权,使用权不属于继承的范围。因此刘慧无法通过继承或其他诉讼手段成为201号房屋的承租人。

李松律师认为,刘慧可以起诉201号房屋承租人刘海和202号房屋所有权人刘江,确认其对这两套拆迁安置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如果法院判决刘慧对201202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后,刘慧可以再进一步通过法院要求对201202的居住使用状况进行分割,要求居住其中的一套房或者一间房屋。李松律师认为如果刘慧不确认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直接要求对两套房屋的使用状况进行分割的话,会增加案件的难度,不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文章来源:李松房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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