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变更公房承租人及公房拆迁纠纷案例

约定置换的公房,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7-03-08 浏览:

约定置换的公房,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案情简介】
      张琴和张倩是亲姐妹,关系一直处的很好。张琴承租单位位于西城区某处公房204号房屋,张倩承租单位位于海淀区某处公房101号房屋。2003年,张倩婆婆生病住在西城区某医院,正好距离张琴承租的公房比较近,张琴的孩子又在海淀区念小学,离张倩承租的公房比较近。张琴和张倩的母亲李岚提出二人可以将承租的公房的置换一下,这样两家都方便。
      张琴和张倩回家一商量,都觉得可行,便让母亲李岚作为中间人,写了一份《房屋置换协议》,协议约定张琴承租的204号房和张倩承租的101号房屋置换,置换后张琴承租101号房,张倩承租204号房。双方配合对方办理相关承租公房手续。张琴在置换协议上签了字,因张倩在医院照顾婆婆比较忙,给张琴打电话说认可这个事情,让母亲李岚代她签个字。都是自己姐妹,签字的又是母亲,张琴也没在意非要张倩签这个字。之后张琴和张倩协商好时间搬了家,两边都方便。双方各自在置换后的房屋居住至今,且各自缴纳置换后房屋的房租。
       2015年,张琴的孙子出生,想把户口落在101号房屋内,因承租人仍为张倩,便找张倩看何时配合自己变更一下承租人。令张琴没想到的是,张倩竟然不认可双方的置换协议,并要求张琴腾房。张琴气的破口大骂,搬家后自己已经将204号房承租人变更申请交到了房管局,房管局已将204号房的承租人变更为张倩。但因当时张倩婆婆情况不乐观,一直没有去办101号房屋承租人变更手续,这么多年也都没问题,现在张倩不认账了,置换协议上确实不是张倩签的字,这该如何是好?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张琴和张倩签订的《房屋置换协议》应为有效。
          204号房屋原承租人为张琴,101号房屋原承租人为张倩,证明双方原各自承租一套公房。204号承租公房的承租人已由张琴变更为张倩,在张琴提交的承租人变更申请书上写明因置换房屋将204号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张倩,张倩亦在申请书上签字。且房屋置换后,张琴、张倩也搬了家,204号房屋自置换后由张倩实际居住使用至今,房租也是由张倩支付。101号房屋自置换后由张琴实际居住使用至今,房租也是由张琴支付。张琴长期占有、使用101号房屋张倩从未提出过异议,张倩的行为实际是在履行双方置换协议约定的义务。
        张倩主张《房屋置换协议》上自己的签字不是本人书写,而是其母亲李岚代签,李岚是无权代理,因此置换协议是无效的。李松律师认为,李岚代张倩在置换协议上签字的行为系有权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张倩通过电话口头委托母亲李岚代其签字,张倩和李岚形成口头委托代理关系,之后张倩实际履行了协议上约定的义务,和张琴交换了房屋,张琴原承租的公房承租人变更为张倩,张琴实际居住在101号房屋,且一直缴纳101号房屋的房租。张倩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行为视为其认可李岚的代理行为,因此,张琴和张倩签订《房屋置换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应按照置换协议的约定来履行。
       现张倩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协议的内容,张琴有权要求张倩依照合同约定,配合办理101号房屋承租人变更手续。或是张倩拒绝配合变更承租人,导致双方签订的《房屋置换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张琴可以主张解除《房屋置换协议》,将204号承租人由张倩变更回自己。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