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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房承租人及公房拆迁纠纷案例

子女对父母签订的协议有义务继承吗

发布时间:2017-01-06 浏览:

【案情介绍】   
     张金、张伟、张亮是亲兄弟姐妹,其父亲原承租一套房管局的公房,2000年父亲去世,2008年母亲去世,张金作为家里主事人,跟张伟、张亮商量承租人变更问题,以及将来如果拆迁了,拆迁利益如何分割。张金比张伟、张亮年长许多,二人非常听姐姐的话,于是同意将该房屋的承租人变更到张金名下,同时三人约定该房屋暂由没有其他住房的张亮居住,将来如果拆迁,所有的拆迁利益由三个家庭平均分配。三人协商好之后签订了书面的《约定》,之后张伟、张亮配合张金做了承租人变更手续。
2010年,张金和丈夫在一次车祸中丧生,二人有2个子女,李红和李明。李明未告知任何人,偷偷将张金承租的公房变更至自己名下。张伟和张亮知道后,拿着《约定》找李明,告知其母亲和他们之间有约定,李明自知其变更承租人存在瑕疵,故认可母亲张金和舅舅张亮和张伟之间的《约定》,李明在约定下方写上:同意按照《约定》来履行,并签了字。之后李明和张伟、张亮签了《补充约定》:李明作为承租人,同意该公房拆迁时按照母亲和舅舅的约定,所有拆迁利益由三个家庭平均分配。
2015年,该公房所在区域贴出拆迁公告,张伟、张亮找李明协商拆迁公告中的利益有点少,看如何主张。李明表示其为房屋承租人,所有的拆迁利益应归其所有,和张伟、张亮没有关系。张伟表示当初有协议约定,李明表示约定的时候是否拆迁不确定,该约定是无效的。且《约定》及《补充约定》中均没有李红的签字,约定缺少当事人,应属无效。三人协商不妥,张伟、张亮咨询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房纠纷李松律师表示,张金、张伟、张亮签订的《约定》有效,李明、张伟、张亮签订的《补充约定》有效。
    该公房是由张金、张伟、张亮的父亲承租,父母去世后,公房的承租权无法继承,但由房屋拆迁所取得的拆迁利益可以继承。张金、张伟、张亮作为父母合法的继承人,法律法规并未禁止逾期利益不能约定,因此三人有权对将来可能取得的拆迁利益进行分配。在签订《约定》时张金、张伟、张亮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其约定的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三人签订的《约定》应属有效。因李明擅自变更承租人,从登记的角度,李明是承租公房的权利人,李明有权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和张伟、张亮签订《补充约定》,对原《约定》内容进行补充,该《补充约定》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亦属于有效。
    虽然《约定》和《补充约定》中均无李红的签字,专业公房纠纷李松律师表示,《约定》属于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去世后,由继承人在继承的范围内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李红、李明作为张金合法继承人,有义务履行《约定》的内容。
        承租公房纠纷专业李松律师指出,如果李明不同意按照《约定》及《补充约定》的约定履行,张伟和张亮可等李明和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约定分割拆迁利益。但是如果张伟和张亮担心李明,在取得拆迁利益后转移财产。其可以直接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约定》及《补充约定》合法有效,在拿到胜诉判决后要求和拆迁单位直接签订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文章来源:李松房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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