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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地产转发李松律师文章:开发商售房时所打广告承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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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08-22 访问量:
开发商售房时所打广告 承担法律责任吗
案情简介
   2014年,金先生看到某开发商新开发的某楼盘,宣传广告为“打造森林住宅公园,小区绿化面积达40%”。在宣传资料中也载明小区绿化面积达40%,且各种设施齐全,配有游泳池、网球场等。
   金先生十分满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并支付了定金5万元。之后,金先生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金先生购买706号房,总价200万元;首付款120万元,包括之前支付的5万元定金,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尾款80万元于交房当日支付。
   2015年,开发商通知金先生收房,金先生实际见到的房子和当初开发商承诺的有很大出入,小区内绿化面积不足30%,且配套的游泳池、网球场等都没有。金先生找开发商要求兑现售房时的承诺,开发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小区的绿化面积,也没有约定游泳池、网球场等,故拒绝金先生的要求。
   开发商表示销售广告的内容只是要约邀请,并没有实际写到合同中,开发商没有义务按照广告宣传的内容对小区进行规划建设。并且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约定,该合同与宣传资料、模型、样板房的画面、数据、文字如有出入,以该合同内容为准。
   因此,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存在和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更谈不上违约责任。金先生找到律师咨询,这种情况下作为买方能够要求退房吗?

律师解读
   交付房屋和宣传不符 买方可主张违约责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规定可以看出,一般视为要约邀请,但是对符合规定的属于要约。
   结合金先生的情况,开发商对绿化面积以及游泳池等附属设施的承诺属于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且具体明确,并对订立合同有重大影响,应属于要约。现开放商未按照广告中的承诺履行,构成违约。至于金先生所说的能否退房,李律师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但尚未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主张解除合同,退房比较困难。
   李松律师表示,在商品房买卖中,还容易发生另外两类纠纷,第一是签了认购书并缴纳了认购金,买受人不想购房了,认购金能不能退。另外一种是房屋交付后开发商一直办不下房产证。


原文链接:
http://bj.house.163.com/16/0817/16/BUMFT1V300073SD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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