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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拿走拆迁房,父母能否要回
来源: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6-07-14 访问量:
儿子拿走拆迁房,父母能否要回
【案情简介】
    2005年,徐老先生在东城区某处的房子拆迁,依照拆迁政策,按照房屋的面积乘以系数后,可选择同面积的回购房,或同价值补偿。徐老先生选择购买回购房,并和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拆迁人为徐老先生,安置人口有徐老先生和老伴儿王老太,以及女儿徐丽,安置了一套三居室。徐老先生和王老太有两个子女,另一个儿子徐阳的户口已迁出,未被列为安置人口。
    之后,拆迁单位通知徐老先生可以选房,徐阳说自己一个同学在拆迁单位工作,可以优先选择一个位置、朝向都好的房子,办手续也方便。于是徐老先生便让徐阳办理相关的手续。
    2007年,交房、装修后,徐老先生和王老太入住。2009年,徐阳的孩子在附近念高中,徐阳跟徐老先生提出为了方便照顾孩子上学,想暂时搬过来和徐老先生一起住。徐老先生想为了自己孙子上学方便,房子也大,就同意了。2011年,徐阳又提出孩子马上高三了,学习压力比较大,回家后希望有个安静的环境学习和休息,徐老先生和王老太早上起太早影响孩子休息,并且家里多两个人给孩子无形的压力,希望徐老先生和王老太暂时搬出去住,待孩子高考结束后再搬回。徐阳多次跟徐老先生强调,虽然房子是我选的,手续也是我办的,但是这房子是拆您的房子得来的,是您的房子,您在不在这儿住房子都是您的跑不了。老两口一想都是为了孩子,便搬了出去暂时在外面租房。
    孩子高考后,徐老先生多次问徐阳自己何时搬家,徐阳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擅自给徐老先生缴纳了一年的租金,告诉徐老先生提前退租房租不退,住满再搬回家。无奈之下徐老先生又继续在外居住。一年租期快满后,徐老先生坚决表示租期到了之后要回家居住,徐阳再以各种理由哄骗徐老先生未果,于是拿出房本,告诉徐老先生,房子登记在徐阳名下,这么多年也一直是由他们居住的,这房子是属于徐阳个人的,跟徐老先生和王老太没有任何关系,徐老先生和王老太无权在此居住。徐老先生看着房本上写着徐阳的名字,现在自己和老伴儿又无家可归,这该如何是好?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原是老两口的房子,拆迁后通常安置的房屋也是登记在老两口名下,或是经被拆迁人同意后登记在某个被安置人口名下。现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徐老先生作为被拆迁人也不明白给自己安置的房屋为何登记在别人名下,李律师建议徐老先生作为被拆迁人可以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和拆迁有关的拆迁协议、回购房协议等资料。从记载的资料看房屋是如何变更的,以便徐老先生主张权利。
    在拆迁材料中,有一份购买人变更单,写着原由徐老先生购买的三居室现变更由徐阳购买,由徐老先生的签字和手印。同时王老太和徐丽也在变更单上签字同意由徐阳来购买回迁安置房。因为由变更单,之后的回购房买卖合同开发商直接和徐阳签的,购房的所有的手续和材料都在徐阳手中,房本下来后也登记在徐阳名下。徐老先生表示自己从未签过同意书,王老太和徐丽也从未在变更单上签过字。
    李松律师表示,徐阳取得房屋产权证是基于和开发商签订的回购房买卖合同,因此不能直接确认三居室归徐老先生,先确认回购房买卖合同无效,在回购房买卖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后可要求拆迁单位重新安置。徐老先生在李律师的建议下,将徐阳和拆迁单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回购房买卖合同无效。诉讼中申请对变更单上徐老先生的签字和手印进行鉴定,以确认变更单是伪造的。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变更单是伪造的,徐阳和拆迁单位签订的回购房买卖合同无效。确认合同无效之后,拆迁单位应依照和徐老先生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为徐老先生安置一套三居室,和徐老先生重新签订新的回购房买卖合同,从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另外,李律师指出,假设当时徐老先生和王老太同意房屋由徐阳来购买,产权归徐阳所有,徐老先生和王老太仍有权利在此居住。徐老先生和王老太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口,对拆迁安置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徐老先生和王老太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仍有权利在此居住。徐丽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口,也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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