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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家拆迁了,儿媳没有份?
来源: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6-04-13 访问量:
夫家拆迁了,儿媳没有份?
       吵架了心情不好回娘家,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可这一回娘家,属于自己的房子就这么“没份儿了”,这事就不在正常范畴之列了。家住北京市的张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
      张女士表示,她与王先生是同事,平时相处中彼此都觉得不错,便处起了对象,各自家里也都满意,两人便于2009年年底登记结婚。婚后,张女士便把户口迁入了夫家,开始了新的人生。2010年,张女士生下儿子,日子越来越美满幸福的当口,问题却悄然出现了。一个千古难题,日夜纷扰的婆媳问题,成了张女士生活里最大的阴影。随后婆媳矛盾越演越烈,终于在2012年底,一次与婆婆激烈的争吵之后,张女士搬回了娘家,与丈夫王先生过起了分居生活。没多久,张女士夫家宅基地拆迁,依据当时的拆迁政策,拆迁户每人有5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王家人加张女士一共有5人的购房指标,在与开发商协商后,开发商给了王家一套三居、一套两居和一套一居共三套回迁房。然而,在2015年拆迁安置房交房的时候,王家却没有任何人通知张女士,并且所有房产都登记在了王先生母亲名下。张女士要搬到其中的一居室时,更是遭到了王家所有人的反对。王先生明确告诉张女士:“这安置房是我爸妈的房子拆迁得来的,写的是我妈的名,你要搬进去,别说门,窗户都没有!我要跟你离婚。”
        张女士万分不解:“明明是按五口人拆迁安置的,有我的指标的,怎么就没了我的份儿了呢?还连住的权利都没有了。”在跟夫家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女士决定述诸法律,来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向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求助。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安置房 被拆迁安置人口有居住使用权
 李松律师分析,依据北京市的相关拆迁政策,被拆迁安置人口对拆迁安置的房屋是享有居住使用权的,而被拆迁安置人口是按拆迁户户口本上的人口数来确定的。张女士在结婚时已经将户口迁入夫家,原则上属于被拆迁安置人口,且事实上拆迁办也将张女士列为了拆迁安置对象,也正是因为有张女士的名额,开发商才会给王家三套回迁房。因此,依法,张女士对拆迁安置房屋是享有居住使用权的。此外,张女士跟王先生是合法夫妻关系,基于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王先生也不应当拒绝张女士入住。所以,王家不允许张女士入住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张女士的居住使用权。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李松律师建议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对回迁安置房享有居住使用权。
    为什么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呢?张女士夫家拆迁时,拆迁办是按每人50平米的优惠购房指标来进行分房的,张女士作为夫家一员,也享有该优惠指标,但并不是说房子就必然该归她。如果张女士自己出资购买属于她份额的50平米房屋,那么张女士主张房屋所有权时没有问题的。遗憾的是,王家拆迁的时候张女士都不知情,也就没有实际出资,因此,如果主张产权显然缺乏相应依据。正是鉴于此种情况,李松律师才建议张女士提起确认居住使用权之诉,这比主张产权把握更大。
 
    拆迁利益中按人头计部分 拆迁安置分口均有份额
     那么张女士就只能要求居住使用权了吗?当然不是。李松律师分析认为:虽然对于房屋,张女士不见得当然有份,但是依照目前北京市的拆迁政策,搬家奖励、过渡期补助等项目大多是按户籍人口来计算的,张女士对于该部分利益是享受份额的。由于拆迁时,张女士不知情,全部钱款被王家领走,张女士有权利要回属于自己的部分。如王家坚决不给,张女士也是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在此要特别说明,并非所有地区的拆迁中都有按户籍人口计算的拆迁利益,在早期的拆迁中也曾出现过按户(以家庭户籍为单位)分配搬家奖励及过渡期补助的情况。因此,李松律师建议在主张权利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当时的拆迁政策,明确拆迁利益中是否有相应的份额,如果不懂也可以向专业人士咨询之后主张权利,避免盲目维权。

      离婚时财产不在夫妻名下  另案进行析产分割
       张女士的丈夫明确表示要离婚,但家里的财产都在王母名下,张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李松律师认为:由于财产在王先生母亲名下,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张女士可以主张分家析产,将王先生及王先生的母亲告上法庭。 一般情况下,类似张女士这种情况,起诉离婚时往往希望将离婚和财产分割及孩子的抚养权一并进行。但是在实践中,对于不是登记在夫妻名下的财产,法院无法认定这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法直接进行分割,因此,法院往往会建议当事人另行主张分家析产。

     特别提醒 
      如果被拆除的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经过拆迁之后,虽然拆迁安置房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如果一方将财产直接登记在其他家人的名下,则不能认定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归根结底,拆迁安置的房屋仅仅是婚前财产的一种变形,变形之后的财产仍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而且大多数时候,被拆除的房屋都是属于一方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老人有权利将安置的房屋处分给其他安置人口。如果再加上不实际出资购买,就更无法主张房屋的产权了。
李律师建议,在涉及拆迁安置房屋的分割时一定要慎重,如果确实有相应的权益及拆迁利益在内,也不要轻易地放弃。尤其是前期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比如拆迁安置办法、拆迁补偿协议书、购房协议等。如果没有任何的证据予以支持,那么即便起诉到法院,主张也很难得到支持,更有甚者,连立案都成问题。

文章来源:李松房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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